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铜矿“3.16”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3月16日21时05分,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铜矿(以下简称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9.3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副市长刘圣华指示市安监局要尽快赶赴现场,督促指导事故处理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确保社会稳定。市安监局局长王见祥、总工程师徐天刚等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全力组织事故处理,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开展事故调查并责令事故单位停产整顿,要求认真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采取严格措施,消除隐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黄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铜矿“3.16”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参加,并邀请黄石市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遵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于2014年3月17日开展事故调查。通过勘验事故现场、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0日取得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00000015036,公司住所:浙江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333号苍岳大厦五楼A区。有效期至2016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卢立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采矿工程施工等。2012年11月1日取得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浙)FM安许证字[2012]CJ068,许可范围:矿山采掘施工,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日。该公司持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证书。2014年1月1日,该公司任命许志财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以下简称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负责人,该项目部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

(二)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9月19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50040030,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水源西路28号院1号楼101室。营业期限:自2008年1月7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王先成,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矿山管理、为矿山企业提供采矿委托管理和咨询服务、承包工程、销售维修矿业无轨采、运、装矿业设备、建设工程咨询、矿产勘探等。2011年11月21日取得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京)FM安许证字[2011]20号,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有效期至2014年6月6日。该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2010年10月9日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金诚信铜山口项目部,该项目部负责承担大冶有色铜山口矿建设工程施工,任命罗继超为铜山口项目部常务副经理,主持全面工作。项目部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

2011年1月24日,金诚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6月13日签订《铜山口矿深部开采-主井井筒装备、主井线路开拓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月6日签订《铜山口矿深部开采-主井井筒装备、主井线路开拓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

2014年1月1日,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分包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14年铜山口项目部基建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合同》,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承包的铜山口矿深部开采-主井井筒装备、主井线路开拓工程中的斜坡道工程、溜破系统及中段平巷开拓、切割工程、铜山口矿深部开采—回风井、-100m、-160m中段开拓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 并于2014年1月6日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分包的有关劳务作业事项,由该公司大冶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

2013年4月11日取得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281000011603,公司住所: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铜山口。有效期至2031年9月20日,负责人:夏继平,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范围:铜矿露天及地下开采,铜矿、铁矿、钼矿选矿,矿山机械配件加工、修理及零售等。2012年11月15日取得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FM安许证字[2012]020550号,许可范围:铜矿露天开采,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0日。铜山口矿深部开采工程处于基建阶段,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在2012年7月获得批复。铜山口矿深部开采-主井井筒掘进工程于2010年9月初开始施工,2012年12月竣工。因主井的有关配套、附属工程施工己完毕,金诚信铜山口项目部于2014年3月3日编制《大冶有色铜山口主井井筒设施拆除方案》,经向劳务作业施工单位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进行主井井筒拆除技术交底后,井筒设施拆除作业于2014年3月4日开始实施。

(四)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苏分公司27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咨工程监理27项目部):

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2012年4月22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09425(8-1),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杨恒泰,经济类型:全民所有制,主要经营范围:机电安装、矿山、港口与航道等行业。2010年9月,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将铜山口矿深部开采工程的监理业务委托该监理公司组织实施。该公司江苏分公司:2013年2月1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94000007460,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吴胜路淞湾花园29号,法定代表人:罗国平,经济类型: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民用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监理和咨询。该公司江苏分公司27项目部:2010年9月6日,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苏分公司给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用工程专用章的函》,启用“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苏分公司27项目部”章,该章只对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矿深部开采工程范围内相关技术经济资料有效。2012年2月13日,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任命张允歌为铜山口矿深部开采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该项工程履行总监委托的工作职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4年3月16日下午18时30分,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安装队长兼安全员王成山主持召开井筒设施拆除作业人员班前会,布置当班工作。当班从事井筒设施拆除。现场作业人员有当班班长周文洪、焊工兼安全员王勇、李方全、赵罡、黄永吉共五人,其中周文洪、王勇、李方全三人下井从事井筒设施拆除作业,赵罡、黄永吉两人在地面井口负责摘、挂钩。19时06分,周文洪、王勇、李方全三人乘吊桶入井。当班提升机工为柯欣琳,负责起吊吊桶,井口信号工为肖贵菊,负责起吊吊盘,并负责向提升机房转发信号,指挥吊桶降升。

20时14分,肖贵菊根据井下发送的提升信号,向提升机房转发信号开始提升。柯欣琳将吊桶提升到井口。赵罡、黄永吉两人将吊桶内的材料卸下后,将当班作业所需的氧气瓶、乙炔气瓶及铁丝等材料搬放于吊桶内放入井下。20时52分又将一根长约6m的塑料管提升出井口,然后将空钩头放入井下。空钩下放接近吊盘处时,柯欣琳接到井口信号工转发的“停止”信号后随即停车。随后又有一个“慢上”信号,柯欣琳启动提升机慢速上提。在向上提升约4m时又接到井口信号工“停止”信号,柯欣琳刹停提升机。20时57分,肖贵菊接到井下发送提升吊盘的信号,于20时59分将吊盘向上提升了约3m时,井下发出停止吊盘提升信号,肖贵菊停止吊盘提升。21时05分左右,在井口处的肖贵菊、赵罡、黄永吉突然发现靠信号房一侧的两根稳绳及主提升钢丝绳大幅晃动,同时赵罡还听到井筒内发出碰撞声响。肖贵菊多次向井下打电话,井下电话始终处于占线状态。肖贵菊打电话通知电工伍富刚前来检查维修。当时柯欣琳也从井口监控视频上发现井口上方的钢丝绳摆动明显,于是打电话问肖贵菊是怎么回事,肖贵菊说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柯欣琳查看视频后,发现井口上方的两根稳绳及提升钢丝绳晃动幅度更大了,于是跑到项目部向王成山报告情况。

王成山赶到井口询问情况后,指示柯欣琳启动提升机将吊桶慢慢往上提。柯欣琳启动提升机将吊桶钢丝绳向上提升8米后,提升机提不动了。21时15分,王成山再次拨打井下吊盘上的电话,仍处于不通状态。21时20分,电工伍富刚赶到井口,井下吊盘信号铃仍长响不停,当其正准备对信号线路进行检查时,信号铃突然停止不响。

综合事故调查情况及根据有关视频资料分析确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3月16日21时05分。

(二)事故救援情况

王成山见此情况,意识到井筒内已发生事故,打电话向项目部常务副经理罗继超、生产安全副经理王定銮报告情况。罗继超立即赶到井口,在提升机房回放查看了井口监控录像后,立即安排设备副经理周昌耿带人入井查看情况。21时30分,周昌耿等人从副井乘罐笼入井,21时45分到达-160m水平主井马头门,用手电筒向井筒下部照看,看不到下方井筒内的吊盘;向井筒内大声喊叫、敲击水管也无回应。王成山将一根钢筋伸至井筒中间试着横向钩拉吊桶提升钢丝绳时,发现钢丝绳摆动幅度较大、疑似非完全承荷状态,并发现吊盘3#稳绳有明显位移现象,于是到地面提升机房打电话,向罗继超汇报。王定銮得知此情况后,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周昌耿等人返回-160m中段副井马头门处乘罐笼至-480m水平,经-480m水平主、副井联络巷至主井马头门,再经井筒壁梯下至-490m井筒中间平台处,发现周文洪、王勇、李方全三人均坠落于该平台上已死亡。

经事后现场勘查、视频资料显示,16日21时05分事故发生前,吊盘被井壁管道固定支架卡住,吊盘1#稳绳弯曲受力。现场作业人员用氧焊切割支架,在支架被切割的瞬间,吊盘发生倾斜,吊盘的防护栏被吊桶等重物撞断。李方全等三人因没有按规定系挂安全带,被甩出吊盘,坠井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死者: 李方全,男,42岁,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东山村人,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安装工,当班班长,经过了三级培训教育。周文洪,男,49岁,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坝上村人, 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安装工兼安全员 ,2011年1月10日取得电焊作业操作证,有效期至2014年元月10日。王勇,男,52岁,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杨树岭镇排杖子村人,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安装工,经过了三级培训教育。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3.16”高处坠落较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9.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井内吊盘被井壁上管道固定支架卡住,使吊盘的1#稳绳的负荷陡增处于紧绷状态,井下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违章切割支架,致使已处于严重绷紧的1#稳绳瞬间向上收缩弹拉,造成吊盘倾斜,致使吊盘上三名作业人员坠井身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三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为图方便不按规定系挂安全带,以致在吊盘突然发生意外急剧倾斜时,失去安全带保护而坠落井底当场身亡。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扎实,教育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强,导致井底作业人员对吊盘卡挂所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应急处置措施不当,违章冒险切割卡挂吊盘的支架。

3、由于吊盘发生倾斜,吊盘面上吊桶(1吨多重)、氧气、乙炔气钢瓶等物体迅速滑动移位,产生了巨大撞击力,将吊盘护栏撞垮,失去了防护作用,致使吊盘上三名作业人员坠落井底。

(三)事故发生原因与分析

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视频分析,确认事故现场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是造成“3.16”高处坠落较大事故的主要原因:

1、对现场故障处置不当,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吊盘在提升过程中,因摆动偏离井中心被井壁管道固定支架卡住,由于受力不均,吊盘的1#稳绳处于严重受力绷紧状态,导致吊盘倾斜。现场作业人员为图省事没有指挥地面人员将吊盘稳绳松动重新调整平衡,形成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2、违规操作冒险切割支架。《大冶有色铜山口矿井筒设施拆除方案》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在作业时,必须对吊盘安全进行安全确认,在保证吊盘安全的情况下再开始作业。现场作业焊工周文洪在明知吊盘支架被卡住发生倾斜,1#稳绳严重绷紧的情况下,强行切割支架,在支架被切割松动的瞬间,已处于严重受力绷紧状态的1#稳绳产生类似卸荷弹簧向上收缩弹拉作用,造成吊盘瞬间发生急剧倾斜。

3、不按规定系挂安全带。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大冶有色铜山口矿井壁设施拆除方案》第七条第三款“进入井筒作业,要系好安全带”。在井筒吊盘作业过程中,为图方便没有按照规定将安全带系挂在稳绳上,也没有系挂在防护栏上,在吊盘突然发生意外急剧倾斜时,吊盘防护栏被吊盘上的吊桶(1吨重)、氧气瓶等物撞断的情况下,失去保护作用,吊盘上作业人员3人坠落井底死亡。

(四)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3.1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一)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成立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五定”表,跟踪落实整改。执行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填写安全确认表,坚持召开班前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现场作业人员缺乏安全常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够。

(二)金诚信铜山口项目部:按照标准化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在项目部推行安全区队、班组建设工作。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制定了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实施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执行班前会、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执行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存在的问题:该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差,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项目部生产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检查整改不到位。

(三)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是该矿深部开采基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代表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发包方职责。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各二级单位、部室签订了《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将安全责任与绩效工资进行挂钩考核,全矿职工交纳了安全风险抵押金,开展了安全责任考核。将外包队管理纳入矿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制度,签订了安全协议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铜山口矿在外包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存在漏洞,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安全责任不够具体,约束性较差;对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外包施工安全督促检查不到位。

(四)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明确了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对铜山口矿深部开采基建工程的安全责任。规定铜山口矿是该矿深部开采基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是该矿深部开采基建工程安全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公司每年对基建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安全设施和设备条件等保障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外包工程复产复工专项检查;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检查,制定下发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建设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公司内存在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不够具体,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束力不强,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制、管理手段和方式不够健全等问题,没有采取有效的、可行的防范措施。

(五) 中咨工程监理27项目部:依据相关安全法规、条例、操作规程,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修改补充,对重点部位、重要工序要求施工单位编写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执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隐患限期整改,对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审核。监理过程存在的问题:对监理工程施工现场巡视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直接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李方全,男,42岁,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当班班长。没有认真履行班长工作职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吊盘被管道固定支架卡住、1#稳绳负荷陡增处于紧绷状态的事故隐患没有妥善处置,形成重大隐患,对电焊工冒险切割卡住吊盘的管道固定支架没有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并违章操作,不按规定系挂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五十条之规定,对“3.16”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周文洪,男,49岁,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电焊工兼职安全员,在吊盘被管道固定支架卡住、1#稳绳负荷陡增处于紧绷状态下,冒险作业,违章切割支架,致使已处于严重绷紧的1#稳绳瞬间向上收缩弹拉,造成吊盘严重倾斜;不按规定系挂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五十条之规定,对“3.16”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事故间接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王勇,男,52岁,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信号工。没有履行信号工职责,在吊盘被管道固定支架卡住、1#稳绳负荷陡增处于紧绷状态下,没有向井口发出放松吊盘稳绳、平衡吊盘的信号,违章操作,不按规定系挂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3.16”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王成山,男,42岁,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施工队队长、安全员。负责项目部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等工作。在拆除铜山口矿主井井筒设施施工中,没有严格教育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照《主井井筒设施拆除方案》和《主井井筒拆除技术交底》施工,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和经济处罚,处理结果上报市安监局。

3、许志财,男,41岁,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经理,负责该项目部全面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处理结果上报市安监局。

4、黄劲,男,47岁,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没有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大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 没有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经济处罚,处理结果上报市安监局。

5、卢立炎,男,53岁,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没有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大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 没有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6、眭荣昌,男,25岁,中共党员,金诚信铜山口项目部安全主管。负责项目部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在承接铜山口矿深部开采主井建设施工中,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项目部生产区域内的安全隐患检查整改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部门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经济处罚,处理结果上报市安监局。

7、王定銮,男,56岁,金诚信铜山口项目部生产安全副经理。负责金诚信铜山口项目部生产管理和施工安全工作。在该项目部承接铜山口矿深部开采主井建设施工中,存在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项目部生产区域事故隐患检查整改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其经济处罚,处理结果上报市安监局。

8、罗继超,男,41岁,金诚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驻铜山口项目部常务副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在该项目部承接铜山口矿深部开采主井建设施工中,存在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隐患检查整改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项规定,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金诚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处理结果上报市安监局。

9、高卫宏,男,45岁,中共党员,金诚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生产区域内的安全隐患检查整改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项规定,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金诚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其经济处罚,处理结果上报市安监局。

10、张允歌,男,46岁,中共党员,中咨工程监理27项目部总监,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在铜山口矿主井井筒设施拆除施工中监理现场巡视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3.16”高处坠落事故承担监理责任,建议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并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其经济处罚,处理结果上报市安监局。

11、赵茂辅,男,50岁,中共党员,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矿安环部主任。主要负责铜山口矿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等工作。对本矿外来施工单位没有认真实施监管;对金诚信铜山口项目部以及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整改不力,没有认真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处理结果上报市安监局。

12、童建华,男,44岁,中共党员,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矿副矿长,主要分管该矿井下基建工程及工程相关管理、井下安全生产、井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金诚信铜山口矿项目部以及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整改不力,没有认真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项之规定,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处理结果上报市安监局。

13、夏继平,男,50岁,中共党员,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矿矿长。全面负责该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矿山重点建设等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矿外来施工单位没有认真实施监管,对金诚信铜山口项目部以及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整改不力,没有认真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通报批评。

14、洪石奇,男,50岁,文化程度研究生,中共党员,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主任。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隐患整改督办、以及公司外包单位复工复产的专项检查、外包单位的能力评估、督促各单位落实公司外包工程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等工作。对公司各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通报批评。

15、廖全佳,男,48岁,中共党员,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3.16”高空坠落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责成其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三)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在承接金诚信铜山口项目部劳务分包、拆除铜山口矿主井井筒设施施工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严格监督职工按照《主井井筒设施拆除方案》和《主井井筒拆除技术交底》施工,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有主体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给予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口项目部):在承接铜山口矿深部主井施工中,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项目部生产区域内的安全隐患检查整改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有主体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给予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口项目部)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苏分公司27项目部):在铜山口矿深部开采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中,巡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督促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安全工作职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监理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给予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江苏分公司27项目部)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铜矿:对矿外来施工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金诚信铜山口项目部、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整改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有监管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给予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对铜山口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查不力,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3.16”高处坠落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3条规定,进一步提高各工种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切实做到有章必循,严格遵章守纪,规范操作。

2、浙江中矿大冶项目部要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在竖井吊盘上作业时,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1.7.3条规定,作业人员安全带必须系挂牢固,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3、金诚信铜山口项目部在井筒施工时,吊盘周边护栏立柱的底端与吊盘面之间的装配接触点处,应采取相应措施焊接牢固,提高护栏立桂的抗撞击、抗剪切强度,并适当加大护栏立柱密度,提高护栏的安全拦护效果。

4、金诚信铜山口项目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主井井筒设施拆除方案》及《主井井筒拆除技术交底》中要增加:“在吊盘升移或降移过程中,一旦发现吊盘与井壁上的管道支架等构件物产生触挂现象时,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吊盘保持自然平稳悬挂”等安全条款,切实做到有章可循,严格督促现场作业人员安全、规范操作。

5、大冶有色铜山口矿:要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外包队伍的管理,把外包队伍的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本单位的目标工作之中,统一管理,加强监督,加强对隐患的检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