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燃气事故将一案双查 设施不巡检可罚10万
从7月1日起,《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开始执行 ,有效期为四年。记者了解到,《办法》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同时,岛城对于燃气事故将实行一案双查,同时追究燃气经营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责任 。据介绍 ,青岛市在17地市率先出台政策,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填补了青岛市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政策空白。
燃气事故将一案双查
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孙炜说,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规划 、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保护责任也得到规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手续前应查询施工范围内及周边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了解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网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将安全保护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会同燃气经营单位现场确认燃气管道设施具体位置,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的要求落实到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具体施工作业人。施工现场必须有监理人员和燃气经营单位的技术人员现场监护和指导。“对于燃气事故,青岛将实行一案双查,同时追究燃气经营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孙炜说。
燃气设施不巡检可罚10万
记者了解到,燃气经营单位未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的;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可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于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及警示标志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警示标志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多部门电话举报不安全行为
记者了解到,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者泄漏燃气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燃气经营单位进行抢修;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孙炜说,新的《办法》从7月1日起实施,对于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各种行为,根据性质不同由各部门依法处罚。
根据《办法》,燃气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燃气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燃气行政主管、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 、制止,并可拨打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报警电话110、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或者燃气经营单位抢险抢修电话进行举报 ,有关部门接报后,必须安排人员到现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