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江陵县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履行和保证对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储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组织和协调职责,做到反应迅速、有序,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油气储运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各类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4.2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县级油气储运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油气储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1.4.3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化原则,油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事故抢救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1.4.4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5 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协调指挥机构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县油气储运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安委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办)设在县安委办。
2.1.2 油气储运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油气储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全面工作;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协调参加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力量救援;救援行动结束后的工作总结等。
2.1.3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办负责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与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指挥部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向公众和传媒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调配、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县安委办负责与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抢险的外部治安秩序;参与地面营救,控制事故的火情并及时灭火,参与抢救现场受害人员,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负责保障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善后、社会稳定、尸检等工作。
县总工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和企业做好受伤人员及死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油气情况的探测和相关协调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县电信、联通、移动公司负责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网络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事故救援供电。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保证人员和急救物资的道路和水上运输。
当地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的撤离、疏散、安置及思想稳定工作。
2.2 油气储运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油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其主要职责: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市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救援结束后,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及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3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政府协商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处理
3.1 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油气储运事故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级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3.2 油气储运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至市油气储运应急指挥办,并及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3 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办统一负责全县油气储运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3.4 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办建立全县油气储运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完成油气储运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县安委办。
3.5 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办组织对全县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高的油气储运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6 油气储运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每年制定油气储运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同时上报安监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报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办备案。
3.7 一旦发现特别重大、重大油气储运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报县应急办和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办。
3.8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由省安委办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黄色预警信号由市安委办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事发地安委办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 应急处理程序
4.1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油气储运事故响应。油气储运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当上一级预案启动时,下一级预案必须已经启动。
4.1.1 基本应急程序
油气储运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1.2 应急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发生事故后,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中毒(重伤);
县应急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事故。
4.2 指挥和协调
油气储运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级别当地政府应遵循属地原则,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抢险工作。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现场指挥部即成立。
4.2.1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处置事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掌握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办报告;组织指挥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中的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2 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和职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有关部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公安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开展营救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卫生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消毒、防疫处理。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4.2.3 企业按规定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油气储运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应急预案。企业应急救援机构服从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4.3 事故信息报告
4.3.1 油气储运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3.2 油气储运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尽快核实灾情及人员伤亡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4.3.3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4.3.4 接到Ⅰ、Ⅱ、Ⅲ级油气储运事故报告,立即报告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再由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通知指挥部成员,同时报市安监局。
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16-4737780。
4.4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4.4.1 企业是事故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4.4.2 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补充救援措施。
4.4.3 油气储运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油气储运应急组织明确要求增强救援。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及时调动当地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4.4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4.5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油气储运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政府、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4.4.6 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破坏现场时,要做好记录。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救援人员必须按相关救护规程规定做好安全防护。专业油气储运救护队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保护装备,才能进入油气储运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6 新闻报道
事故信息对外发布按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4.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结束由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做出决定。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
5. 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县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个月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出应急行动书面总结报告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办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及完善。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制定防范措施。
油气储运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3 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组织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油气储运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县安委办。
7. 保障措施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办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区域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油气储运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 救援装备保障
油气储运企业负责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根据油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
7.2.2 救援队伍保障
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油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调动。
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油气储运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油气储运应急救援工作。
油气储运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油气储运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油气储运企业,除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油气储运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7.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救援工作,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油气储运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地方政府及时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免交过路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交通讯号的限制,最大限度地赢得抢险救灾时间。
7.2.4 油气储运救援医疗保障
油气储运救援医疗保障以企业所在地的医院为主。以现有110、120、119、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安全监管部门。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调请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油气储运企业应负责企业职工的自我救护、油气储运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油气储运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7.2.5 治安保障
油气储运企业发生事故后,治安保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武警等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2.6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处理油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时的需要。
油气储运企业为油气储运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2.7 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设立油气储运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油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
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公布油气储运企业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油气储运企业组织学习本企业应急预案以及避险、自救和互救常识。
8.2 培训
县油气储运应急指挥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全县油气储运救护队指挥员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定期、强制培训。对油气储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油气储运救援知识培训。
油气储运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员进行培训,确保油气储运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油气储运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8.3 演习
县人民政府油气储运应急指挥部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模拟演习。
油气储运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9. 监督检查
县安委办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促,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各部门、各单位按隶属关系,对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和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10. 附 则
10.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及油气储运企业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油气储运企业预案体系。
10.2 奖惩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以及在抢救油气储运事故中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追认为烈士。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