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集团东峰煤矿有限公司“6·24”一般其他类事故
2018年6月24日17时46分左右,山西兰花集团东峰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峰煤矿)3201回风巷(B段)导硐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单体液压柱倾倒伤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6月24日15时30分许,东峰煤矿综掘一队生产二组班组长周某飞、掘进机主司机郭某贝、副司机秦某军、工人赵某华和任某军参加完班前会后,于17时许到达3201回风巷(B段)导硐掘进工作面。周某飞与队跟班负责人常某钢、安全员李某志先后对工作面进行检查,在现场确认安全后,周某飞、秦某军和任某军撤除第一根单体液压柱,由周某飞将第一根单体液压柱斜靠在左边巷帮上,并使用防倒小链将单体液压柱固定在巷帮护网上;赵某华、秦某军、任某军随后将第二根单体液压柱拆除,由赵某华将第二根单体液压柱也固定在左边巷帮护网上;其他人员将迎头护网、横木等材料清理到掘进机外面。整个拆除过程李某志进行了安全监督,并确定单体液压柱防倒小链已绑好。
在清理临时支护材料的同时,郭某贝对掘进机状况进行了检查,并使用卷尺测量了巷道的宽度和高度,确定了掘进的范围。由任某军到外面设置警戒线,工作面留下了郭某贝、秦某军,其他人撤离到了警戒线外。17时13分,郭某贝、秦某军二人操作掘进机开始割煤。17时43分,掘进机割完一刀煤(约90厘米)后,郭、秦二人将掘进机退出至迎头外约6米的地方,放下截割头、加盖了护罩、闭锁开关、撤除了警戒。
17时44分,郭某贝对工作面进行了敲帮问顶,确保安全后,周某飞、秦某军、赵某华等人先后将临时支护使用的护网、横木等材料搬运到工作面附近,准备临时支护。周某飞将拿的锚杆斜放在左边巷帮上时,一根锚杆向后倒去,任某军帮着扶了一下,随后周某飞去拖高凳。秦某军和赵某华将迎头护网抬至工作面,赵某华去拿横木,秦某军去拖液压枪,任某军站在两根单体液压柱跟前摘取防倒小链。
17时46分左右,周某飞在放稳高凳,秦某军拖着液压枪经过任某军身边以后,任某军面前的两根单体液压柱突然倾倒,秦某军听见响声,回头看见有东西掉落,顺势躲了一下。听见响声后所有人才发现任某军侧身倒地,一根单体液压柱压在任某军身上,另一根单体液压柱倒在任某军身体左侧。赵某华赶紧跑上前将压在任某军身上的单体液压柱抬起放到一边,当时任某军嘴角有血,意识不清。紧接着,周某飞叫郭某贝去向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同时让秦某军去外面叫人,赵某华在任某军身边看护任某军。常某钢听到喊叫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李某志随后赶到,二人询问情况后,分别使用固定电话向安全生产指挥中心、跟班矿领导等做了汇报,后返回到掘进机机组附近,与周某飞、秦某军、郭某贝一起使用护网和钢管制作了一个临时担架。
17时56分,周某飞等人将任某军放在担架上,抬着向北辅运大巷跑去。在3201运输顺槽碰到了跟班矿领导张某峰,然后张某峰与周某飞等人一起往北辅运大巷走,行至北辅运大巷600米处时,遇到矿救护队队员王某等人,他们将任某军抬到救护队员准备的专用担架上,由救护队员抬着任某军往副斜井井底方向走。路经西、北辅运大巷交叉口时,碰到下井的矿上值班医生,医生对任某军的伤势进行了简单检查,发现任某军生命体征减弱,赶紧让救护队队员迅速抬着任某军升井,升井时间约19时10分。20时许,救护车到达晋煤集团总医院,20时58分左右,任某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综掘一队二组工人任某军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在无人抱柱的情况下,独自一人摘取单体柱防倒链,在取链过程中两根单体柱倾倒将其砸伤致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东峰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有漏洞,支护作业安排布置不严不细,且未能监督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掘进作业规程,没有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摘取单体液压柱防倒链,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2.东峰煤矿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队组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3.兰花集团对东峰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不严不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三、防范措施
(一)东峰煤矿要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管理力度,确保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措施在现场得到有效落实,取单体液压柱时必须有2-3人现场操作,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必须现场监督,严禁一人取单体液压柱,坚决杜绝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东峰煤矿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自保互保意识,加大对井下队组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规范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做到“不安全不作业,不安全不操作”。
(三)兰花集团要加强对下属各矿井的管控力度,将本次事故通报所属各矿井。督促所属矿井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