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河北冀中能源艾家沟煤矿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2.28河北冀中能源艾家沟煤矿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2013年2月28日19时43分,河北省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25.08万元。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维修密闭作业时使用的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着火,引燃附近区域巷道木支护,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下风侧13名工人CO中毒死亡。

(二)间接原因

1.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矿违反省政府、冀中能源集团关于整合重组煤矿通风、排水、维修等规定,在发现井下密闭压裂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按要求和程序将维修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和张家口市政府批准,擅自组织人员下井维修作业;盲目处理隐患,没有采取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超过规定人数组织13人下井;在排除安全隐患时,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井下巷道采用木支护,且使用窑柴背帮背顶,为火灾事故埋下了重大隐患;煤矿消防管路系统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

2.张矿集团对艾家沟矿业公司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管控和处置。省政府关于对整合重组矿井通风排水、维修等文件要求下发后,张矿集团对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艾家沟矿业公司违规维修和使用禁用设备的行为;对整合后小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认真排查,对整合煤矿技改前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和管控不力。

3.怀来县、新保安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管不力

(1)怀来县新保安镇党委和镇政府没有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整合重组煤矿安全检查不深入,监管不到位。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违规擅自下井维修、井下存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等问题失察。

(2)怀来县安监局没有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煤矿执法检查分工不明确,监督检查不到位;整合重组煤矿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期间,督促企业整改和管控不力。

(3)怀来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整合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力,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管不力,对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河北省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2·28”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建义,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井下存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使用木棚支护、消防供水管路系统不完善等安全隐患组织整改和管控不力。事故当班作为值班领导,未经请示批准擅自组织13名工人下井维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用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2.王岩峰,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生产、技术工作。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井下存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使用木棚支护、消防供水管路系统不完善等安全隐患组织整改和管控不力,组织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当班违规同意13名工人下井维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用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3.王谦,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等工作。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存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使用木棚支护、消防供水管路系统不完善等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管控不力,对矿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孝其,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机电办公室主任。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没有及时解决井下使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渠海勇,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机电和运输设备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没有及时组织解决井下使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王孝云,中共党员,艾家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张矿集团接管前艾家沟矿矿长、张矿集团接管后新保安镇股东方委派董事,非公职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违规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免去副总经理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王学贵,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艾家沟矿业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未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艾家沟矿业公司违规擅自组织人员下井维修行为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其艾家沟矿业公司董事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王志广,九三学社成员,张矿集团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生产技术部全面工作。对整合重组煤矿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存在的空气压缩机无煤安标志、使用木棚支护、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不完善等安全隐患督促指导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9.王万海,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安监部副部长。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排查不彻底,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0.张珉,中共党员,张矿集团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协管生产组织、机电管理。对艾家沟矿业公司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隐患排查不到位,指导、协调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1.耿向慧,中共党员,张矿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安监部部长,协助总经理抓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监部全面工作。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2.苏林祥,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原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工作,分管生产技术部、通风部。对艾家沟矿业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隐患排查不到位,指导、协调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3.赵军凯,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原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安全管理、安全费用使用监督工作,分管安全监察部。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和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4.赵和平,中共党员,张矿集团原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力;督促检查怀来艾家沟矿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5.董传彤,中共党员,冀中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张矿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负责张矿集团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力;督促检查怀来艾家沟矿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6.王弓长,怀来县安监局煤管站站长,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艾家沟矿业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组织安全检查不认真,监督检查不到位,巡查过程中未发现艾家沟矿业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擅自下井维修、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7.刘建民,中共党员,怀来县新保安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经委、招商引资、人大等工作。对艾家沟矿业公司安全监管不力,对巡查人员督促检查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艾家沟矿业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擅自下井维修、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空气压缩机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高黎昀,中共党员,怀来县新保安镇镇长、安委会主任,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镇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9.王小顺,中共党员,怀来县新保安镇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对镇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0.董全亮,中共党员,怀来县安监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煤矿安全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分管部门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分工不明确,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21.朱群德,中共党员,怀来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新保安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县安监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