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执行放炮“三保险”制度伤人事故

未执行放炮“三保险制度伤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1989年9月13日,某矿运输切眼发生一起放炮崩人事故

12日夜班,一小组在上材料道工作。二小组在副组长朱某的带领下在运输巷切眼工作。二小组上半班整修,挪把装机;下半班卧底,在起底处未进行打眼,约在13日3时50分左右,该迎头第二次放炮。第一次放炮时副组长朱某未安排人员站岗,这次放炮时才安排新工人韩某去站岗。韩某向上走了94米,坐在中间巷切眼安全峒处。4时整,切眼的放炮员张某在运输巷放炮,约三分钟后,张某回收放炮母线至迎头时,发现在扒装机的右下方被矸石埋住一人,便急忙外出喊来副区长和在上材料道工作的一小组的人。经辨认确认是一小组的工人刘某。医务人员赶赴现场急救,终因脑盖骨破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放炮:“三保险制度没认真执行。规定通往放炮地点的各通道,都应设置三保险。而此次只设一道警戒牌。另一通道只设人站岗,未设警戒线和警戒牌, 也是干惯了,没在乎。

2、区队管理工作不全面,师徒合同流于形式。未把合同的条款、内容落实到实处。班长在安排工作中,不应该安排新工人独立工作,让新工人站岗时,未能详细安排站岗的注意事项。

(三)接受教训

这是一次因违章放炮造成的事故,应接受以下教训:

1、爆破工严格按“三大规程”操作,杜绝“三违”。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坚持使用好便携式瓦检仪和甲烷传感器,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装药爆破。

3、严格设置爆破警戒。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由一名班组长负责,对现场的支架、顶板、煤尘、瓦斯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并有班组长亲自派专人在通往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坚持“谁派岗、谁撤岗”的制度

4、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