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庄孜矿“ 06·14”死亡事故
新庄孜矿“ 06·14”死亡事故
2011年6月14日早班,新庄孜矿在66110底板巷更换66111工作面退架石门局扇时,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安监局、纪委、生产部、安全开采总院、新庄孜矿成立了调查组。查清了事故的经过,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死者基本情况:
薛志玉,男,47岁,高中文化,机电安装工,工龄29年,受过一般安全教育培训。
二、现场勘查情况:
1、待更换的局扇为掘进101组负责施工的66111退架石门供风。
2、事故发生在66110底板巷中段,靠近迎头方向的局扇安装位置下方。
3、现场实测巷道净宽4.6m,高3.5m,巷道中间铺设900mm轨距的轨道,使用3吨矿车(矿车箱体尺寸为3m×1.3m×1.3m)装运局扇。
4、面向迎头方向,巷道右侧底板靠近巷帮有带盖板的排水沟,巷道帮部自下而上敷设4趟管路,距离轨道最近的是一趟直径为10寸钢管。
5、事故点处10寸钢管与轨道右侧钢轨距离为1.3m。事故坠落的局扇紧邻钢管,局扇与轨道近似平行,局扇规格为2×18.5KW,外形尺寸φ770mm×2.3m,重800kg。局扇中段的中间部位外表面,靠近下方有手拉葫芦起吊链条留下的勒痕。局扇坠落时,局扇的支撑脚和出风口连接法兰在水沟盖板上留有冲击痕迹。
6、电缆接入局扇电机的接线盒,连接完好。
7、局扇2个起吊孔位置的上方,各有一根吊挂局扇用钢丝绳固定在U型棚上,钢丝绳上存有吊挂时留下的压痕,钢丝绳外观无损伤。
8、起吊局扇使用的一个2t手拉葫芦放置在坠落的局扇上,局扇旁的巷道底板上放置有一个起吊环形绳头。绳头有穿越U型棚并起吊使用的压痕,手拉葫芦和绳头外观无损伤。
9、面向迎头方向,巷道左帮与轨道左侧钢轨距离为1.8m,与轨道平行方向放置一台待安装2×18.5KW局扇。
三、措施有关规定:
1、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对施工使用的手拉葫芦吨位、钢丝绳头、生根点及其它物件认真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即手拉葫芦的吨位要与重物吨位相适应,严禁超负荷起吊,且手拉葫芦不能有滑链现象;钢丝绳头的绳径必须与重物的吨位相适应,对于2t以下的重物起吊时,使用4分钢丝绳头且不能有断丝、锈蚀现象,严禁超强度使用,严禁使用铁丝、棕绳等来代替钢丝绳头使用。
2、在整个起吊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站在安全位置,起吊重物、起吊生根点下方和葫芦的受力方向严禁站人。附近5m外设专人警戒,任何闲杂人员不得靠近。
3、禁止任何人在重物下面及手拉葫芦受力方向附近通行、停留,并不得将手、脚等任何身体部位伸到重物下方。
4、重物或设备在起吊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间停止作业,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确实需中间停顿时,葫芦大小链必须系在一起,防止滑链重物伤人。
四、事故经过:
6月14日早班,保运工区保掘队安装班班长薛志玉带领张祖福、吴怀玉、吴德义、韩子康四人到66110底板巷更换1台电机烧损的对旋局扇。9时左右,几人用1辆3t矿车把新局扇运到位,采用手拉葫芦从矿车里吊出新局扇放在巷道行人侧。然后,吴怀玉、吴德义负责组装新局扇,薛志玉带着张祖福、韩子康拆除旧局扇。薛志玉用3分钢丝绳将手拉葫芦生根在U型棚上,起吊链沿旧局扇中部捆绑并打结。张祖福、韩子康站在轨道间拉起局扇,薛志玉和韩子康分别站在局扇旁的3t矿车两端车帮上,卸掉吊挂局扇的钢丝绳蛤蟆卡。10时左右,薛志玉站在局扇下方里侧手拉着手拉葫芦链子时,韩子康对他说“帮窄”,但薛志玉没有理会。此时,捆绑局扇的起吊链在打结处突然脱开,局扇坠落将薛志玉砸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伤者站位不当,违章站在起吊重物下作业。
间接原因:
1、捆绑局扇的手拉葫芦起吊链在打结处突然脱开,造成局扇坠落。
2、措施未对起吊重物的捆绑方式做出规定;起吊局扇时未按专人观察与警戒。
六、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
七、防范措施:
1、起吊重物前,手拉葫芦与起吊重物连接部位要采取相应措施连接牢固,防止连接部位脱开。
2、起吊重物前,必须对手拉葫芦与顶板的生根点、钢丝绳头、与重物的连接部位进行认真检查,确保牢固可靠。
3、起吊重物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安全位置,起吊重物下面严禁站人。
4、起吊重物时,必须设专人观察起吊情况,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