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失的“31分钟”和“11分钟”

  从最近公布的大平矿瓦斯爆炸事故中得知:从瓦斯传感器的瓦斯浓度突增报警信号发出到瓦斯爆炸之间有31分钟间隔(22时09分到22时40分)。从“2。14”孙家湾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中得知:从矿震发生到瓦斯爆炸之间有11分钟间隔。这说明这两起瓦斯爆炸事故并非人力不可抗拒,也非爆炸事故发生前人们来不及有所作为的“天灾”。 大平矿的调度员接到瓦斯传感器报警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既没有停电,也没有撤人,贻误了宝贵的时机。当时值班的通风科科长擅离职守,空岗逍遥。孙家湾矿的监测人员接到瓦斯传感器报警后,因无法下令断电,只得逐级请示上级,既没有停电,也没有撤人,逐级请示还没有结果,事故就发生了。当时任矿总值班的安监科科长又是擅离职守,空岗逍遥。对事故隐患放任自流,姑息养奸,面对上百条人命即将丧失,却没有表现出应有的危急感 和紧迫感。两起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前几乎都留出一段无所作为的“真空时段”——31分钟和11分钟! 从生产隐患向生产事故演变的过程看,演变初期为生产隐患积累形成期,是个量变的时段;演变中期为生产隐患发现确认期,通过有一定科技含量的安全检查检测使生产隐患的客观存在反映到人们主观认识中,警示生产事故的先兆已逼近我们;演变后期为生产隐患被发现后到生产事故发生前的临界期,这个时期具有强烈的时限性和不稳定性;等到了演变终止期,生产隐患由量变转化为质变,形成生产事故的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一切晚矣。 生产隐患的临界期或长或短,难以被人们所控制。但有一规律是,生产隐患临界期的演变速度不惟人们主观意志所转移。生产隐患的临界期一旦终了,进入生产事故发生状态,任何避免生产事故发生的措施预案都将显得苍白无力。 生产隐患在临界期内的急剧演变令人触目惊心。在隐患被发现后,要么积极依法作为,抓紧时间,把一切工作抢在事故发生前,把隐患排除于萌芽状态,转危为安;要么消极怠慢,听之任之,任凭隐患向事故演变。生产隐患在临界期内表现出的两种截然不同前景充分体现了生产隐患的不稳定性。大平矿的“31分钟”、孙家湾矿的“11分钟”正是生产隐患临界期的体现。 前一阶段提倡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实施等,均是以事故发生时为启动点,以不可挽回的事故后果为代价的主观产品,其局限性在于对事故的预防、避免事故的发生不起作用,是“事后管理”的产品。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这清楚表明:对生产隐患立即排除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反之,在生产隐患面前的不作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要受法律惩处的违法行为。 依“事前预防”理念编制、实施、落实的“生产隐患立即排除应急措施”的效果远远超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启动切入点早于“预案”。再完善的“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也无法制止死难家属的哭泣和悲伤。 事故的预防是我们一切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达不到预防事故的目的,我们所作所为都是华而不实的“花架子”。 建国以来罕见的这两起特大事故以死亡362人,直接经济损失8900万元的惨痛代价震惊全国,充分暴露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一系列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只有认真吸取血的教训,避免同类恶性事故的重复发生,才对得起死难的矿工和他们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