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桥矿“3.18”钻孔喷孔死亡事故案例分析

  顾桥矿“3.18”钻孔喷孔死亡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10年3月18日,顾桥矿南区1414(1)底板巷发生一起钻孔喷孔伤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日中班,通风二队综合班派2人负责指导,703队安排5人封1414(1)工作面运顺底板巷穿层钻孔。在封第二个孔(8号孔)时,钻孔喷孔,张某等两人同时从瓦斯管上摔到底板上,张某和邓某均被碎矸击中,其中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违反了84条较严重 “三违”行为界定中的第24条“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的规定和第27条“正面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的规定。

  (一)管理混乱,个别领导安排没有封孔经验的市场化队伍进行封孔工作,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流于形式,同时市场化队伍703队工人是第一班封孔,对打钻、封孔等相关施工、安全知识完全不懂,在去掉临时封孔的编织袋时不应正面面对钻孔,应稍偏站立,自保意识差,属"文盲"式、"法盲"式的违章。

  (二)勘探处现场作业人员在打钻结束后没有及时封孔,违反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钻孔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封孔,做到打一、封一"规定。

  (三)张某现场蛮干,操作行为不规范,拽出孔口临时封孔的第二个编织袋时,强大气流把钻孔内的水和碎矸冲出,击中3人并造成正对钻孔的1人死亡,强大气流来源于钻孔内压缩气体和水压的突然释放。调查认为,压缩气体主要是断层裂隙和煤层中涌出的瓦斯积聚而形成。

  (四)同在一处施工的张某和邓某现场毫无自保互保意识。

  三、处理决定

  (一)曾令红,勘探工程处顾南项目负责人,对事故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二)孙祥广,顾桥矿通风二队队长,对事故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耿炜伟,顾桥矿通风二队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田清江,顾桥矿通风二队综合班班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邓金庆,顾桥矿通风二队综合班工人,对事故负现场监护不到位责任,待岗半年。

  四、防范措施

  (一)施工钻孔必须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贯彻和考试,否则不得施工,并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谁打钻谁负责封孔,二是必须严格执行打一、合一、封一。

  (二)安排工作时要精心,不能随意安排没有施工资质和基本安全常识的队伍和人员进行井下施工工作。

  (三)现场作业人员在观察钻孔时必须正确站位,严禁正对钻孔,提高自主保安意识,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四)强化“两规范”及“手指口述”在现场的落实,对关键工序、危险工序必须进行安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