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公司二处东大项目部“3.18”重大提升运输死亡事故
五建公司二处东大项目部“3.18”重大提升运输死亡事故
2004年3月18日1时20分,中煤第五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处承建的东大煤矿副井井筒发生一起重大提升运输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5.33万元。
统计属别:矿建施工
事故时间:2004年3月18日1时20分
事故类别:运输(坠桶)
严重级别:重大事故(死亡7人,重伤1人)
死者简介:张某1,农季工,1968年出生,初中文化,1994年3月参加工作
张某2,农季工,1982年出生,初中文化,2001年3月参加工作
孔某,农季工,1969年出生,初中文化,2003年9月参加工作
原某,农季工,1967年出生,初中文化,2003年9月参加工作
李某,正式工,1964年出生,初中文化,1981年5月参加工作
陈某,正式工,1969年出生,初中文化,1989年8月参加工作
孙某,农季工,1980年出生,初中文化,2003年9月参加工作
以上7人均接受了安全培训
一、事故经过简况
东大煤矿副井隶属山东滕州市东大矿业集团公司,在山东省滕州境内。井筒净直径5.0米,井深652.3米。2003年6月21日签定承包施工合同,12月25日开工,到2004年3月17日施工成井365.5米。
施工采用单钩提升,提升机型号2JK-3.5/15.5,减速箱型号ZHLRZ-170Ⅲ,电机型号YR-10/1180,洛阳矿山机械厂生产,租赁于哈尔滨设备租赁站沈阳分站,2003年10月中旬安装。提升钢丝绳型号为18×7-34-1770-特型,宁夏石咀山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矸石吊桶为3.0立方米,坐钩式,吊桶自重1.049吨,保险伞及钩头装置重0.287吨,吊桶装满矸石后重量3.96吨。
3月18日夜班,井下施工任务出矸,1时20分,因绞车司机操作不当,提升绞车全速过卷,造成断绳坠罐,装满矸石的吊桶坠入井下,撞坏吊盘,致使吊盘下方中心回转抓岩机坠入井下。井下当班11名工人,7人死亡,1人胯骨骨裂,3人经医院住院检查未发现受伤。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绞车司机操作不当,违章操作,未在规定位置减速,违反项目部“吊桶过三盘时速度控制在0.3—0.5米/秒”的规定,以至吊桶全速冲上,撞到井架中梁,导致断绳坠罐,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项目部违章指挥,没有按照《规程》规定,为主提升绞车每班配备两名司机,以至当班司机操作不当时,无人监护提醒,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二处安全管理、监督不力,安全检查时发现主提升绞车司机操作无人监护的问题,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及时纠正,现场管理不到位,虽然建立了许多制度,但执行不到位,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公司在东大项目部发生“1.6”事故后,没有在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采取停产整顿、达标验收等措施,对项目部安全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问题,是这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设备严重老化,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离井口30米处虽然安装了警铃装置,但没有自动减速保护装置,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5、受永久井架限制,过卷高度不够。按《规程》397条规定,依据绞车最大速度,过卷高度应不小于3.7米,实际过卷高度仅有1.86米,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整改措施
(一)立即对全公司所有主、副提升绞车进行检查,按照《规程》规定,完善8大保护系统;必须达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要求;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凡不具备上述三项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
(二)立即开展施工设备专项检查整治,举一反三,对逐台设备进行摸底,弄清设备技术状态、安全性能、保护装置等状况,有针对性制定设备更新、大修、改造和维护方案。按照《规程》第75条规定,公司已经行文,严禁在高瓦斯煤巷施工中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矸机。
(三)加大安全投入,确保“一通三防”、防排水设备、设施完善,确保安全监控、保护系统性能可靠,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与物资,为安监人员配备必备的检测手段。
(四)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落实。各单位要自上而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制定并认真贯彻年度灾害预防计划和抢险救灾预案。各项安全基础资料要齐全、完整、规范。
(五)以人为本,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努力提高职工素质和自我防范能力。每项工程开工前,要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的配置进行审核,特别要把住招工关。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重点放在管理干部、特种作业人员和入井证培训,今年要坚决消灭管理干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要把适应性培训作为项目部一项日常工作长期坚持下去。
(六)深入开展反“三违”活动,生产指挥要严格遵循《规程》、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生产活动要切实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职工行为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对无证上岗、未经培训上岗、顶岗、串岗、不按规定上岗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狠杀重罚,坚决杜绝。
(七)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一是确立项目部为安全管理主体,界定好工程处与项目部管理职责,明确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实行目标管理;二是重新修订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三是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严格按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四是贯彻实施GB/T2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力争年内通过认证。
(八)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监察机制,安监人员实行逐级委派制,配备充实专业人员,规范管理制度,改进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果。
(九)加大安全奖罚力度,依据公司《安全目标考核奖罚办法》和《奖惩条例》,加大对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要害工种重点考核奖罚。公司重申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今后,凡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十)抢险救灾结束后,二处对东大工程整个系统、全部设备、所有安全设施及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检测或试验,重新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经公司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
四、事故责任和处理
根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中煤五建第二工程处承建的东大煤矿副井井筒“3.18”运输事故(坠桶)结案意见的批复》[鲁煤安发(2004)9号],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
(一)当班绞车司机。违章操作,致使绞车全速过卷、断绳坠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东大项目部经理。作为东大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者,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三)东大项目部分管机电的副经理。作为东大项目部机电专业安全第一责任者,对绞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四)东大项目部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对东大项目部存在的安全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没有监督制止,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五)东大项目部安全特派员。作为专职安监人员,对东大项目部存在的安全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没有监督制止,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六),项目部党支部书记。对东大项目部安全教育不力,违章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第二工程处处长、党委副书记。作为二处安全第一责任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撤消第二工程处处长、党委副书记职务处分。
(八),第二工程处党委书记兼副处长。作为二处安全教育第一责任者,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九)第二工程处副处长兼安监处长。负责全处生产和安全监察工作,对东大项目部存在的安全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没有有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第二工程处安监处副处长。负责安监处日常工作,对东大项目部存在的安全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没有有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撤销第二工程处安监处副处长职务处分。
(十一)二处机电科科长。负责各项目部机电设备监督管理和安装大型设备的验收工作,对东大项目部绞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十二)二处劳资科科长。对东大项目部长期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及时配备,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