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朔公司安家岭井工矿1号井“4.25”运输死亡事故

平朔公司安家岭井工矿1号井“4.25”运输死亡事故

2005年4月25日零时15分,平朔公司安家岭井工矿1号井在检修皮带运输机时发生一起运输死亡事故,死亡1人。

统计属别:基本建设

发生地点:4号煤东翼5号主运皮带

事故类别:运输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死者简况:胡某,男,53岁,皮带机司机,合同工(大屯公司)

一、事故经过

2005年4月24日22时40分,综采一队跟班队长孔祥武组织职工召开夜班班前会,当班共有25人参加。跟班班长吴新明安排王敦建开5号皮带(4号煤东翼主运皮带),胡某开6号皮带(顺槽皮带),张敬光清理5号皮带。约23时30分,张敬光、胡某来到6号皮带,发现6号皮带清扫器松了,二人站在皮带上修理。王敦建来到5号皮带机头,见远程控制开关按钮仍未修好,就用喊话器向班长吴新明请示,吴新明安排王敦建通知张敬光去变电所开关柜上开、停皮带。王敦建找到正在与胡某检修清扫器的张敬光,转达了吴新明的工作安排。约于25日零时10分,张敬光处理完清扫器,与胡某跳下皮带,来到中央变电所,在再未接到启动皮带通知的情况下,开启5号皮带。王敦建发现皮带开动后皮带上有灯光,马上跑向变电所并晃动头灯通知张敬光停皮带,事故发生约零时15分。皮带停止后,王敦建、张敬光寻找胡某,未发现。王敦建电话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停主井皮带,同时汇报矿领导并组织寻找。1:30时左右,胡某在地面01号皮带机尾处被找到(胡某由5号皮带(东翼主运皮带)拉运约25米落入煤仓,煤仓深28米,后通过给煤机进入主井皮带后提升至地面),经确认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现场作业人员和指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指挥并违章开动皮带,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4号煤东翼主运皮带(5号皮带)远程控制开关按钮出现故障后,综采一队从4月20日起数日利用中央变电所开关柜操作5号皮带违章组织生产;矿值班领导在4月20日得知4号煤东翼主运皮带(5皮带)远程控制开关按钮出现故障后,同意综采一队违章组织生产,致使违章生产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调度室及电器设备主管部门工作未能尽职尽责,致使综采一队违章组织生产的行为数日得不到制止,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井工矿将S4101工作面安全生产承包给综采一队后,以包代管,放松了对综采一队的安全管理;矿主要负责人对综采一队违章组织生产的行为默认、失察;矿井安全人员配备不足;职工全员培训不到位、被考核录用人员素质差,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一个原因。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

(一)综采一队5号皮带清扫工。进入中央变电所后,在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启动5号皮带,造成6号皮带司机胡某被拉运掉入煤仓致死,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张某刑事责任。

(二)综采一队跟班班长。在5号皮带远程控制开关按钮仍未修复无法使用的情况下,违章指挥皮带清扫工张某进入中央变电所利用开关柜启动皮带,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根据《企业职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及《平朔煤炭工业公司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三)综采一队跟班队长。在5号皮带远程控制开关按钮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安排综采一队组织生产;对本班职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及《平朔煤炭工业公司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四)综采一队队长,承包S4101综采工作面回采,重生产、轻安全,4月20日夜班5号皮带远程控制开关按钮出现故障后,利用中央变电所开关柜违章启动皮带继续组织生产;对本队职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够,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五)机电副总工程师,井工矿4月20日值班领导。5号皮带远程控制开关按钮出现故障后,同意综采一队违章组织生产,致使违章生产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六)机电队队长,负责井下机电设备管理,对综采一队违章在中央变电所启动皮带的行为重视不够;对变电所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及《平朔煤炭工业公司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机电队电器队队长,负责井下机电设备的维护、修理。在5号皮带远程控制开关按钮出现故障检修无效的情况下,未能阻止并汇报综采一队在变电所启动皮带的违章行为;对变电所管理不严,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及《平朔煤炭工业公司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调度室主任。5号皮带远程控制开关按钮出现故障后,只在当班进行了记录、汇报,未能制止综采一队违章组织生产,跟踪指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安全副矿长兼安监站站长。矿井安全人员配备不足;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够,对综采一队违章组织生产行为监管不力,对本起事故应负一定责任。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生产矿长。5号皮带远程控制开关按钮出现故障后,未能及时制止综采一队违章组织生产,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对本起事故应负一定责任。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机电矿长。5号皮带远程控制开关按钮出现故障后,未能及时安排修复,当综采一队违章组织生产时未能及时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应负一定责任。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十二)总工程师,当班矿级值班领导,事故发生后未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没有履行职责,责任心不强,对本起事故应负一定的责任,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处罚。

(十三)安家岭井工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井下生产承包后放松了生产队伍的管理;对综采一队长时间违章组织生产的行为失察;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够,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一定责任。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党委书记,根据平煤安字[2005]83号《平朔煤炭工业公司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比照同级行政干部,给予罚款处理。

(十五)根据《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安全奖惩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对安家岭井工矿罚款4万元。

四、防范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率达100%,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安家岭井工矿要认真吸取“4.25”事故教训,对所有机电系统各种设备保护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安全防范设施。严禁违反操作规程从变电所启动皮带,如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变电所启动皮带,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方可实施。

(三)强化领导干部值班制度,深入生产一线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四)要加强特殊工种的管理,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特别对中央变电所等重点部位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变电所的管理规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加强外包队伍的日常安全管理,杜绝以包代管现象,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对于新入矿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并将入矿队伍的日常管理纳入本矿的管理之中。

(六)加强对全矿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