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三苯罐区“6·2”较大爆炸火灾事故
一、事故调查分析
(一)事故概要
1、事故简介
2013年6月2日14时27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小罐区939#杂料罐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物料着火,并引起937#、936#、935#三个储罐相继爆炸着火,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万元。
2、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林沅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规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
(2)间接原因
①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在承揽939#储罐仪表维护平台更换项目后,非法分包给没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林沅公司,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没有对现场作业实施安全管控。
②林沅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非法承接项目;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动火;未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管控。
③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制度执行不认真不严格,检维修管理、动火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
④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视不够,对大连石化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和动火、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
⑤大连市安监局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执法不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对大连石化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二)基本情况
1、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①大连石化公司
大连石化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大型炼油企业,现有炼油化工主体装置37套,具备2050万吨/年的原油加工能力和27万吨/年的聚丙烯生产能力,员工总数6659人,主要从事原油加工、有机化工原料和合成树脂制造等业务。大连石化公司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2月23日。
②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七建公司”)隶属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注册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法定代表人郝某。经营范围为:石油化工装置工程施工;铁路建设;城市道路、桥梁、液化气储罐、水气管道工程施工;钢结构及网架制造安装;消防设施施工;无损探伤和管道工程等。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和GA1级、GB1级、GB2级、GC1级压力管道安装维修许可证。2011年5月30日取得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5月29日。中石油七建公司在大连设有项目部,项目部经理贾立志,下辖一、二、三、五、六、七等6个施工队。
③大连林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林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沅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9日,注册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4号2层4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杨福某(受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全权处理公司日常一切事务)。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钢结构及网架制造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绝热、电器仪表安装维修;道路工程施工;储存罐安装(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资质证经营)。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GB1级、GB2级、GC2级压力管道安装维修许可证。2008年取得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林沅公司以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第七工程队的名义在这次事故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2、事故罐区基本情况
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分大罐区和小罐区)建于2000年,为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配套罐区。
三苯罐区的小罐区防火堤内设有940#罐、939#罐、938#罐、937#罐、936#罐、935#罐、934#罐、510#罐。各储罐物料储存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储罐及储存物料情况表
罐号 | 总容积(m3) | 物料液位(m) | 物料 | 储存量(t) | 事故后物料情况 |
V-510 | 180 | 7.095 | 热载体 | 142 | 未燃烧 |
V-934 | 67.2 | 0 | 焦油 | 0 | - |
V-935 | 500 | 0.5 | 焦油 | 20 | 燃烧完 |
V-936 | 500 | 4 | 烃化液 | 160 | 燃烧完 |
V-937 | 500 | 2 | 脱氢液 | 80 | 燃烧完 |
V-938 | 500 | 0 | 苯 | 0 | - |
V-939 | 500 | 0.5 | 杂料 | 20 | 燃烧完 |
V-940 | 500 | 0 | 苯乙烯 | 0 | - |
939#罐为拱顶罐,罐容500立方米,用于收装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的高沸物、甲苯等。根据2012年3月20日采样分析,939#罐内储存杂料的组分见表2:
表2 939#罐内物料组分
物料 名称 | 苯 | 甲苯 | 乙苯 | 异丙苯 | 正丙苯 | 甲乙苯 | 丁苯 | 二乙苯 | 高沸物 |
质量百分比(%) | 4.58 | 15.93 | 11.82 | 5.62 | 9.22 | 5.86 | 1.78 | 38.30 | 6.88 |
(三)事故发生时间序列
日期 | 时间 | 描述 |
3月15日 | 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由于效益原因停工。 | |
4月开始 | 大连石化公司对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进行技术改造,同时对配套的三苯罐区进行检修。 | |
4月15日 | 大连石化公司与中石油七建公司签订《炼油化工装置检修合同》(编号:2013-502)及《炼化装置检修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12月30日。 | |
5月15日 | 中石油七建公司与林沅公司签订《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停工检修、技措、改造合同》、《安全协议》,双方未在合同上盖章、签字,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9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分包方式为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开工时间为2013年5月19日。 | |
6月1日 | 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设备主任邓某安排设备员李某下达939#罐仪表维护小平台板更换、消防水线加导淋作业票。李某和林沅公司施工人员到现场确认后,为其办理了939#罐施工作业票。 | |
6月1日 | 9:00 | 监护人三苯罐区外操工邵某到939#罐顶时,闻到罐顶气味较大,将罐区工艺员韩某叫到罐顶进行确认,韩某确认罐顶气味较大,并发现罐顶呼吸阀没有加盲板,即告知林沅公司现场施工人员不加盲板不得动火作业。因林沅公司未及时清理5月31日在该车间作业现场遗留的杂物,安全员王某告知该公司施工人员停止其在小罐区的所有动火作业,故当日办理的939#罐更换维修仪表小平台板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第0010374号)未下发。当天未进行939#罐维修仪表小平台板更换作业。 |
6月2日 | 第一联合车间早调度会后,王某将6月1日未下发的939#罐动火票(第0010374号)动火作业有效期改为6月2日,并安排三苯罐区外操工慈某对939#罐进行现场动火作业监护。慈某到达小罐区现场时,林沅公司的领班张某、电气焊工陶某、姚某及力工石某(负责现场卫生清扫和监护)已在现场。 | |
6月2日 | 9:30 | 慈某与王某一起登上939#罐顶,王某闻到很重的油气味,但无法确定泄漏源,慈某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对观察孔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了检测,王某检查检尺口,并将卡扣卡好后用防火布盖上,确认呼吸阀盲板已加上。因泡沫发生器附近油气味道大,随即要求施工单位将泡沫发生器用黄泥堵上、将仪表小平台护栏用防火布围上。王某将动火票交给慈某,随后离开939#罐施工现场。 |
6月2日 | 10:30 | 慈某将动火票交给林沅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施工人员使用气焊等工具对腐蚀的仪表小平台板进行拆除。 |
6月2日 | 13:40 | 林沅公司4名作业人员开始939#罐作业,1人在罐下清扫地面,1人在维修仪表小平台铺设新花纹板,2人在罐顶准备动火作业。 |
6月2日 | 14:27:53 | 939#罐突然发生爆炸着火,罐体破裂,着火物料在防火堤中漫延(各罐之间无隔堤),小罐区防火堤内形成池火。14时28分01秒、14时28分29秒、14时30分43秒,937#罐、936#罐、935#罐相继爆炸着火。 |
(四)事故损失情况
三苯罐区小罐区939#杂料罐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物料着火,并引起937#、936#、935#三个储罐相继爆炸着火,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万元。
图2 事故现场情况
图3 爆炸罐体
(五)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分析
林沅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规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
2、间接原因分析
①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在承揽939#储罐仪表维护平台更换项目后,非法分包给没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林沅公司,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没有对现场作业实施安全管控。
②林沅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非法承接项目;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动火;未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管控。
③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制度执行不认真不严格,检维修管理、动火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
④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视不够,对大连石化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和动火、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
⑤大连市安监局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执法不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对大连石化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二、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大连石化公司立即组织自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大连市主要领导带领安监、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大连市启动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调集公安、消防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大连市消防部门派出40个中队846名消防官兵,出动消防车163台参与灭火。救援人员对事故罐区管排及框架实施冷却保护,并对地面流淌火和防火堤内池火进行扑救。16时大火被扑灭。同时第一时间将现场发现的两名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名失踪的作业人员后经现场搜寻发现,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启动三级防控系统,火灾没有对其他装置、罐区造成影响,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三、反思与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事故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大连石化“6.2”爆炸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头等大事来抓。一是要依法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二是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措施,切实执行下去、落实到位。三是要加强包括承包商在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安全培训,强化各级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四是要加大安全投入,推进技术进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在此基础上,要全面加强企业的生产技术、设备设施和现场管理等,切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五是要进一步强化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条件确认、严格作业许可、严格现场监控,确保作业施工安全。六是要全面加强承包商管理,修订完善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车间管理对承包商管理职责,坚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强化对承包商、分包商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且要向其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与此同时,承包商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各承包商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按照资质范围承揽工程项目,严禁违规分包和层层转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坚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坚决杜绝无证作业;各级管理人员、现场监控人员、作业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员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切实做好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杜绝各类“三违”行为。
(二)要深刻吸取连续发生事故的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深刻吸取大连地区所属企业接连发生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刻剖析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要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任务落实;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养员工树立安全意识,增强操作技能,尤其是要弘扬大庆“三老四严”、“四个一样”的精神,培育好的队伍作风,自觉主动遵章守纪;要切实加强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从强化风险辨识、严格作业许可管理、严格现场监控等方面入手,努力提升现场作业的安全管控水平;要全面分析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漏洞和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切实不断固本强基;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承包商工程项目分包准入制度并实施有效监管;要突出加强对炼化企业的监督管理,认真解决管理粗放、有章不循等突出问题。
(三)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管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各类化工企业对检维修作业安全要全面负责,并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流程和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二是要加强对检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组织、明确责任任务、领导靠前指挥、重点加以管控。三是要制定完善、科学、安全、可靠的检维修方案,做好检维修作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安全监管,制定并落实好检维修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四是要指派胜任工作的企业人员组织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五是要确保作业人员全部具备相应资质、经过培训、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及控制措施。进行作业前,做好安全检修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对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要进一步确认;作业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的监护和安全检查。六是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尤其是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的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要果断决策、有力处置。
(四)要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建设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以及“一岗双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把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关,强化“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源头管控;要创新管理模式,组织有关专家,加强对企业日常的监督检查,针对暴露出来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认真迅速地整改解决,并严厉予以处罚;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加快事故调查处理进度,坚决纠正对事故查处拖延时间和对责任人员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轻、失之于软的倾向,切实通过及时、严肃、认真地查处事故,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层层落实,并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持续改进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政府的安全监管水平。
(五)要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牢牢抓住“牛鼻子”不放松。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0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相关部署,坚持不懈地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要充分认识不断深化“打非治违”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特定和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继续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保持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转包、承包和非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领域和单位实施重拳出击、重点打击、重点治理,尤其是触犯法律的,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自觉经常地开展治理纠正违章违规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排查和整改企业中存在的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责任和规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不健全不得力、现场管理不规范甚至混乱、培训教育不到位和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细致、不扎实、不彻底等问题,坚决狠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彻底解决“三违”问题。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着力建立“打非治违”工作的长效机制。
(六)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各种事故隐患。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遮不掩、真查真治。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和各种问题,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时限、资金、措施、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处的各种问题,要下大力气解决。要努力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切实做到企业时时处处搞好自查自纠,政府及有关部门经常检查抽查、明查暗访,并发挥好媒体的作用,运用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强化示范引领及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