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推送】 燃气用户不按规定安装导致事故发生,燃气公司仍要赔偿的案例

【案例推送】 燃气用户不按规定安装导致事故发生,燃气公司仍要赔偿的案例

2018-10-17

案情简介
本案燃爆事故虽发生在燃气用户建筑物专有区域,直接原因也是燃气用户没有按照燃气使用安全规则规定安装加紧螺帽(管卡),但方根天然气公司在多次定期检查中未发现燃气用户家中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也未对其家中私自安装燃气设施提出整改意见,其未尽到安全检查义务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据此,方根天然气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1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方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泽普镇平安南路12号及14号。
法定代表人:晏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xx,男,汉族,1961年7月16日出生,系受害人谢树峰之父,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xx,女,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系受害人谢树峰之母,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再审申请人泽普县方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根天然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裕文、陈桃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终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根天然气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专有部分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之规定,燃气经营者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没有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发生爆燃事故的区域是专属于业主的燃气灶、壁挂炉等燃气设施,该部分属于建筑区划内业主的专有部分,方根天然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已尽到了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及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对属于谢裕文、陈桃忠家中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不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二)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谢裕文、陈桃忠作为燃气用户未在燃气灶软管与单嘴阀连接处安装压紧螺帽(管卡),且未遵循安全用气规则,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三)事故发生在燃气用户建筑区划内业主的专有部分,应当按照产权归属原则和占有使用原则划分责任。方根天然气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与过错,谢裕文、陈桃忠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根天然气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法院审查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方根天然气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经查,2013年11月14日泽普县11.14天然气燃爆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并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对事故原因认定为,天然气泄漏爆炸引发火灾,并确定天然气是从燃气灶软管和单嘴阀连接处泄漏。

同时,原审查明天然气泄漏是因燃气灶软管自单嘴阀连接处脱落所致。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燃气经营者虽对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才有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但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其对燃气用户有指导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其中,安全检查的范围也包括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

本案发生燃爆事故的区域虽为燃气用户的专有部分,但造成本次事故存在多种原因。谢裕文、陈桃忠使用燃气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按照燃气使用安全规则规定安装加紧螺帽(管卡)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方根天然气公司在多次定期检查中未发现谢裕文、陈桃忠家中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也未对谢裕文家中私自安装燃气设施提出整改意见,即未尽到安全检查义务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据此,方根天然气公司存在过错。原审依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方根天然气公司承担40%的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方根天然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泽普县方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