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判“11·3”兰临高速兰州南收费站重大交通事故一案

8月2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11·3”兰临高速兰州南收费站重大交通事故一案,2名被告人分别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两被告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8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丰驾驶辽A·K4481重型半挂车,被告人李佳林同乘,从广河县出发沿兰临高速驶往兰州方向。当日19时13分许,该车驶离七道梁隧道口两公里左右时,发现刹车出现故障,遂采取连续踩刹车、打开水箱装置给刹车降温等方式减速,均未达到减速目的,车辆持续以90至100公里/小时高速行驶,因频繁使用制动,致牵引车及挂车制动器发热,制动效能减弱。期间,车辆经过5处避险车道被告人未采取避险措施,最终该车辆高速行驶至距兰州南收费广场211.5米处时,直接撞击前方排队缴费的小型车辆,致33辆车受损、14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46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990163元。

 
事故链接及现场影像
兰海高速兰州南收费站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突发 | 兰海高速兰州南收费站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