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公司“3·1”硫酸泄漏事故

事故经过:

2012年12月中旬,3号储罐注满硫酸后,罐体发生变形、渗漏。勾伟东决定在罐体外1-5节上用槽钢焊接加强圈加固罐体。2013年春节前,依次完成了3号、1号及4号储罐加固工作。春节过后对2号储罐实施加固。在焊接作业过程中,未将储罐内盛装的硫酸导出,未采取隔离措施,也未对储罐内积存的气体进行置换,未对现场进行通风,直接在储满硫酸的储罐外进行动火作业。

3月1日下午15时20分,5名焊工在2号储罐进行加固焊接作业时,罐体突然发生爆裂,罐内硫酸瞬间暴溢。爆裂致使罐体与基础主体分离,顶盖与罐体分离,罐体侧移10米,靠在3号罐上。爆裂产生的罐体碎片撞击到1号储罐下部连接管处,致使法兰被砸断,1号储罐内硫酸溢(流)出。最终两罐约2.6万吨硫酸全部溢(流)出,流入附近农田、林地、河床及丹锡高速公路一处涵洞。现场作业的5名焊工、会计王杰、司机张国华因硫酸灼烫全部遇难。当时在距离储罐30米左右临时工棚内监工的勾伟民、勾伟东侥幸逃脱,勾伟东身体烧伤。流入农田的硫酸又将放羊的农民蔡永华双脚烧伤,目前二人均无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后,勾伟民、勾伟东感觉事态严重,连同其堂弟勾伟杰分头逃匿。经公安机关多次工作,勾伟东、勾伟民、勾伟杰于2013年3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直接原因:

由于储罐内的浓硫酸被局部稀释使罐内产生氢气,与含有氧气的空气形成达到爆炸极限的氢氧混合气体,当氢氧混合气体从放空管通气口和罐顶周围的小缺口冒出时,遇焊接明火引起爆炸,气体的爆炸力与罐内浓硫酸液体的静压力叠加形成的合力作用在罐体上,导致2号罐体瞬间爆裂,硫酸暴溢,又由于爆裂罐体碎片飞出,将1号储罐下部连接管法兰砸断,罐内硫酸泄漏。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管理)原因:

1、无设计施工,建设硫酸储罐达不到强度、刚度要求。按照规范该硫酸储罐罐体许用应力为217MPa。在储罐储满硫酸后,罐体实际环向应力为180.9MPa,而建成的储罐的罐体许用应力是150MPa,罐体环向应力超过罐体的许用应力。又因储罐罐体焊接质量缺陷,导致罐体储满硫酸后发生变形、渗漏。 2、违规动火。在加固施工作业时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AQ3022-2008)的规定,在未采取有效隔离、通风等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于装满硫酸的储罐外进行焊接作业。焊接过程产生的明火,遇储罐内达到爆炸极限的氢气,引发爆炸。 3、无安全防护设施。硫酸储罐现场未设置事故存液池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防护设施,导致2.6万吨硫酸溢流出,造成事故扩大,引发较严重的次生环境灾害。 4、企业非法建设。企业在该硫酸储存项目未经规划,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安全条件,未经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用地,未经建设部门审批施工许可,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在临时用地上非法建设硫酸储罐。在建设过程中,擅自修改设计参数,雇佣无资质人员施工,建造的储罐达不到安全要求。硫酸储罐现场未设置事故存液池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防护设施,导致2.6万吨硫酸溢流出,造成事故扩大,引发较严重的次生环境灾害。 5、无资质承揽施工工程,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储罐施工的包工队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及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全施工资质,擅自承揽硫酸储罐施工工程,工程质量存在明显缺陷。在施工中明知企业擅自增加罐体高度,降低储罐壁钢板厚度,提供的原材料达不到设计屈伸强度,却仍按照企业要求施工,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6、借用合法资质,非法储存硫酸。借用焱通公司合法资质,获取硫酸购买备案证明,三个月内购入6.18万吨硫酸,储存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4个储罐中,为事故发生创造了条件。 7、园区及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把关不严,违法违规审批,监管不到位。 (1)园区管委会违反政府对园区的规划,片面追求招商政绩,允许硫酸经营项目落户在生态园区内。出具虚假证明,协助企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同意企业非法开工建设,非法储存硫酸,且未向有关部门汇报上述情况,最终造成事故发生。 (2)建平县发改局违反建平县政府对园区的规划,出具《函》,同意硫酸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且未将《函》发送至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客观导致该硫酸储存项目逃避了有关部门的监管。 (3)建平县国土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关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规定,明知焱通公司在园区内没有建设项目,不符合临时用地审批条件,却违法为焱通公司批准了临时用地,使企业能够在临时用地上非法建设硫酸储罐。建平县国土局黑水土地所到园区检查时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却未予以制止,致使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4)建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发现焱通公司申请的硫酸购入数量超出其实际储存能力,在对硫酸流向进行核查时,未对4个储罐的合法性进行核实,也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在三个月内批准了焱通公司11.75万吨的硫酸购买备案证明,使企业购入了6.18万吨硫酸。 (5)建平县安监局对焱通公司2012年第四季度提交的虚假硫酸购销的数量、流向等情况未进行认真核对,监管不到位。 (6)建平县工商局在发现园区内新建了4个储罐,未对该企业设立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处理,致使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7)建平县政府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能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王珉、省长陈政高十分重视,第一时间做出重要批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忠轩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副省长潘利国率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工作。在京参加全国人代会的朝阳市委书记王明玉做出批示,代市长于言良、副市长武永存、石新力率安监、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会同建平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了以副市长武永存为总指挥的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投入事故救援工作。 救援指挥部指挥救援人员立即铺设了60余米的救援通道;同时调配防护物资,在确保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情况下,寻找遇难者遗体;在事发现场及周边过酸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实施24小时警戒;并组织施工人员对罐体周边2万平方米区域进行固化处理和围堰加固,开挖导流槽和储酸池。至3月2日10时,遇难者遗体全部找到。3月5日,遇难者家属全部签订了协议,领取了赔偿金。事故中受伤的农民被及时送往赤峰市二二零医院救治,现已出院在家休养。委托资质单位及时将事故现场3、4号储罐内硫酸安全运出。到4月5日,累计安全运出254车次,总计21300吨硫酸。 截至目前,事发区域的土地、河道全部进行了中和覆盖,地表已无过酸痕迹;事发区域下游4个村民组地下饮用水源井水质稳定。另外,建平县政府已选定了硫酸污染土壤治理填埋场和临时存放场,委托辽宁省北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污染区域后续治理工作,确保在汛期来临之前将受污染土壤安全填埋。

防范措施:

(一)制定完善安全措施,将剩余两罐的硫酸安全运出,拆除罐体,清理场地。处理过酸土地、河床,按照省环保厅现场应急处置会议精神,制定处置方案,选择具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对过酸土壤清理、填埋,恢复植被;制定农田复垦专业技术方案,开展复垦试种工作。 (二)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工作中,工商、规划、发改、经信、土地、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和特种设备等监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园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审批职能。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超越职能审批的现象。建设单位要依法申请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严格依法办事;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资质要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彻底排查、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未经许可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四)加强园区的监管。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政府不得以“招商”为由,对建设项目实施保护。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园区企业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政府分管领导,既要抓建设,又要抓安全,更要抓好干部管理。加强对干部的正确的政绩观、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的教育,督促干部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在各自分管行业领域,加强部门联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