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定安县塔岭天际名城二期场地塔吊倒塌事故调查情况

2018年6月1日20:40左右,塔岭天际名城二期场地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查明事故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定安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8日成立“6·1”定安县塔岭天际名城二期场地塔吊倒塌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6月1日晚,县住建局接到县110指挥中心电话通知,称定安县塔岭天际名城二期场地内发生一起人员伤亡事故。接到报案后,该局立即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调查。对事故情况和有关人员进行了初步了解,并将事故简要情况以及事故初步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给省住建厅、县委总值班室(应急办)、县安监局,随后向县政府申请成立事故调查组。

  2018年6月8日,县政府正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县“6·1”定安县塔岭天际名城二期场地塔吊倒塌事故展开调查,经调查组现场勘察和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解、询问、收集相关资料、证据,同时并专门邀请了两位省建筑机械协会专家,对该塔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最后将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该事故经过是:

  2018年6月1日,在我县天际名城项目二期场地出现一起塔吊倒塌事件,造成一名工人何明刚受伤送医后,于6月2日0点10分经抢救无效危亡。经调查,塔吊来源是2014年秋天齐树忠(天际名城一期带班人)私自同意李含涛(齐树忠朋友)将塔吊放在天际名城二期场地上,当时塔吊产权单位为海南海勤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徐克勤,天际名城二期场地未报规报建,近期没有动工意愿,更没有确定二期项目的施工单位,2018年5月中旬齐树忠打算把该塔吊买下来,于是雇佣包工头梁建朝对塔吊进行检修,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检修方梁建朝表示塔吊需安装后方能检修和发现问题,齐树忠同意安装后,梁建朝雇佣吊车将该塔吊于2018年6月1日晚8点40分左右安装完成起重臂,准备吊装剩余平衡重时,塔吊突然向起重臂方向发生倾覆,造成塔吊基础节以上的塔身、起重臂、平衡臂往起重臂方向倒地,导致塔吊上安装人员何明刚坠落,后送定安县人民医院抢救,定安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宣布何明刚不治身亡。

  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何明刚,50岁,1968年4月4日出生,系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核桃湾人。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操作不当。塔吊安装基础节预埋螺栓螺母时,一共是16颗螺栓只安装了4颗螺栓的螺母,就开始安装平衡臂、起重臂,由于不平衡力矩造成2颗螺栓受拉力较大,2颗螺栓受剪力,最后导致塔吊倒塌。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天际名城一期带班人齐树忠雇佣包工头梁建朝(没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检修塔吊,没有考虑有无资质及双方未签订劳动协议,只是口头聘请,对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和注意事项约定不清。

  2.包工头梁建朝雇佣何明刚、王昌辉、王世辉等三位工人(没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检修塔吊,没有考虑有无资质及双方未签订劳动协议,只是口头聘请,对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和注意事项约定不清。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综上所述,调查组认定“6·1”定安县塔岭天际名城二期场地塔吊倒塌事故是一起因忽视安全、操作不当、资质不清、自我保护措施不当而造成的一起伤亡事故。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的认定,该事故在非经营、非生产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属于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县住建局及时对全县建筑企业权属空地及全县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设备的安全性能,设备基础、附墙装置,对陈旧、锈蚀严重或长期不用的设备要求相关单位立即进行拆除,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严格把关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及备案等有关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