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小径海岸城花园项目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调查报告
关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小径海岸城花园项目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调查报告 |
2016年6月13日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以下称大亚湾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小径海岸城花园项目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大亚湾安监分局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小径海岸城花园项目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号:(惠湾)安监管立〔2016〕08号),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四局),企业注册号:44000000002438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人代表:卢遵荣,所在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柒亿贰仟捌佰捌拾叁万陆仟元,成立时间:1991年06月14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违法事实证据 (一)中建四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资质; (二)2016年6月13日大亚湾安监分局执法人员查阅中建四局小径海岸城花园项目部《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证明该公司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事实。 (三)大亚湾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对中建四局小径海岸城花园项目部的项目经理侯跃宏、安全主管李晓星2人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 违法事实: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小径海岸城花园项目部没有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16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的规定。 处理意见: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16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建议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小径海岸城花园项目部没有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贰万伍仟元人民币(¥25,000)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