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设备工程分公司在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南郊分公司院内三鳞办公用房、南郊办公楼、南郊宿舍楼改造施工过程中,发生1起、死亡1人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9年5月10日,在丰台区万泉寺358号,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设备工程分公司在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南郊分公司院内三鳞办公用房、南郊办公楼、南郊宿舍楼改造施工过程中,发生1起、死亡1人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人民币。

一、基本情况

(一)改造施工情况

三鳞办公用房、南郊办公楼、南郊宿舍楼改造,位于丰台区万泉寺358号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南郊分公司院内,由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自筹资金对房屋外墙加外保温并粉刷,于2019年1月份开始施工,计划9月份完工,采取电动吊篮外挂的方式进行外墙施工。

发生事故时,现场作业人员正在使用吊篮悬挂支架结构从宿舍楼楼外地面往楼顶部吊运配重。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设备工程分公司及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南郊分公司,同为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的直属分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北京索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30日,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七号院16号楼西段杰成盛世大酒店8289。经查,该单位未在注册地设置办公室,没有其他固定从业人员,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当天的现场作业人员肖某某等未取得吊篮安装、拆除相关资格证书。

(三)合同等签订情况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设备工程分公司(甲方)与北京索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高处作业电动吊篮租赁合同》、《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全协议书》、《南郊分公司办公楼改造吊篮安装、拆除工作安全协议》,双方约定:每台吊篮每天租金为100元;甲方负责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办理进场手续等。

(四)行业、属地监督管理情况

经了解,区城管委(行业)、太平桥街道办事处(属地)对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南郊分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5月10日7:30左右,在丰台区万泉寺358号,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设备工程分公司在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南郊分公司院内三鳞办公用房、南郊办公楼、南郊宿舍楼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使用吊篮悬挂支架结构从宿舍楼楼外地面往楼顶部吊运配重(约25公斤)时,在宿舍楼顶部西北角的作业人员肖某某随同倒塌的吊篮悬挂支架结构坠落地面(高度约7.5米)。现场人员拨打120、999、11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其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太平桥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协调、指导事故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对事故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阅,对事故目击者和涉案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高处临边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查,作业人员肖某某(死者)在宿舍楼顶部西北角临边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北京市DB11/945-2012)第2.1.7条和第2.1.6规定(凡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施工作业,在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进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颌带)。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未按照临边防护标准搭设防护栏杆。经查,作业人员肖某某(死者)所在宿舍楼西北角作业区的临边防护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北京市DB11/945-2012)第2.7.5条规定(楼层临边结构低于1.2m的,应按照临边防护标准搭设防护栏杆)。

2.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经查,作业人员肖某某(死者)等为北京索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临时雇用人员,未办理进场手续(出入证),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3、施工现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人员肖某某(死者)等进场施工作业,北京索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向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设备工程分公司项目部报告;作业人员进场检查留于形式;施工项目部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技术交底、进场手续办理未严格审查。

(三)事故性质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处理建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建议如下:

(一)北京索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林某某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区公安分局依法拟对其刑事立案侦察。

(二)北京索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临时启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直接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拟对该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设备工程分公司经理钱某某,疏于管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拟对其处2018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四)区住建委依据相关法规责令暂停施工,对事故所暴露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并复查后方可复工。

(五)责成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设备工程分公司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对项目施工相关管理人员作出内部处理,并针对事故所暴露的安全生产隐患制定整改措施,书面反馈区应急局。

(六)责成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南郊分公司完善《门禁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相关人员出入证管理。

五、事故所暴露的安全生产隐患及预防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改进措施及建议:

(一)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设备工程分公司要加强施工项目各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合理配置项目管理人员,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履职能力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加强对分包单位及人员管理,确保各项法规落实到末端。

(二)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设备工程分公司要加强对项目分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依法分包并签订合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各施工项目部严格执行合同、协议内容。

(三)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项目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