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XXX号X栋X楼X单元X号“6·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27日上午10:00分左右,在屏山大道XXX号X栋X楼X单元X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
根据《鱼峰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鱼政办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指定邱虓、先为民作为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事雇主的基本信息
周某萍,女,45岁,身份证地址:广州市黄埔区。
二、涉事住房基本情况
屏山大道XXX号X栋X楼X单元X号为两室两厅住房,事故发生当日处于装饰装修状态,南部为两居室,居室南部外墙2米建有围墙,围墙外为宏福小区。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重伤者:周某恩,男,43岁,身份证号:452227197501000000。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事发前1个多月,周某萍通过“58同城”联系周某恩(发布名为周文龙)拆其住所空调室内机,6月27日上午8:58分,周某萍打电话请周某恩拆其住所的两台空调室外机,当日10时左右,周某恩在拆下第一台空调室外机后沿着围墙顶部走向另外一台空调室外机,周某恩从高约1.8米的围墙上(顶部宽约8厘米)摔落到宏福小区内的地面上。事故发生后,宏福小区的群众及时拨打120求救,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周某恩送至广西肿瘤医院医治。经诊断,事故造成周某恩股骨骨折。
6月28日下午17时,我局接到事故报告,即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始发地进行初步调查。
五、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
六、事故原因分析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析
周某恩行走在顶部高1.8米、宽约8厘米的围墙上,不小心滑落至地面,周某恩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周某萍通过“58同城”联系到周某恩,叫其进行家庭空调拆装,没有请有空调拆装经营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周某萍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七、事故性质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此次事故是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八、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由于此次事故是自然人之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是有组织结构的整体。自然人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个体,与单位是对立的概念,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自然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的主体,建议对自然人周某萍、周某恩不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