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锻造公司“3·16”起重机事故

2015年3月16日,常熟市某锻造有限公司锯料工龚某某吊运钢棒过程中,电动葫芦导绳器突然沿钢丝绳滑落并砸中其头部。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现场视频
事故原因
       1、该公司电工张某某在事发前一周更换起重机导绳器的过程中,选用的外购导绳器导绳块与原装导绳器连接板不匹配且安装不到位,4颗紧固螺栓只拧上3颗,使用过程中固定螺栓逐渐松动脱落,导绳器在吊钩下降过程中被整体拉出沿钢丝绳滑落并致人死亡。这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该公司安排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人员维修起重机,对设备故障报修与验收缺少有效管理;未按照电动葫芦说明书要求对导绳器是否松动、损坏或脱落进行检查;员工佩戴的安全帽已超使用有效期。
事故责任处理

       依法对该锻造有限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追究涉事电工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事故警示
       规范维保很重要。企业应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做好对相关人员的责任心教育、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鼓励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对起重机进行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