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4·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4月14日上午8时57分左右,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员工陈正福在大货车上卸料作业时跌落至地面,送医院救治,于5月10日12时01分救治无效死亡。5月15日接到反映,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授权,牵头组织了事故调查,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以及椒江区公安分局、台州高新区安监办和经济发展局的相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同时,还聘请了2名专家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了技术分析。调查组经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形成以下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尤匡永,实际管理人为尤匡标总经理;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制造、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2600号1幢,现有员工67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4月14日上午8时57分左右,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员工尤匡林、程飞飞、蒋洪卫、陈正福等四人在公司露天大货车上卸塑料原料,当时员工陈正福站在离地面3米左右高的大货车二层装有物料的袋包上,配合卸货叉车司机尤匡林做辅助袋包挂钩作业,陈正福把袋包带挂到叉车脚专用工具上后,准备往下一层袋包跳时,左脚被第二层袋包带勾住摔倒至地面,造成头部受伤,送医院救治,至5月10日12时01分经救治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同班工作的程飞飞发现后立即到伤者边上查看情况,打120,并向公司领导汇报;急救车到达后,把伤者抬上急救车,送到台州市立医院抢救。9时57分,池炳军报110,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处置。
(三)事故人员情况。陈正福于2019年3月2日与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月3日开始到该公司上班,从事货物搬运装卸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亡人员:陈正福,男,54岁,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明亮村199号,身份证号:xxx。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正福在大货车上作业时,安全防护意识不足,当大货车上第二层袋包只剩1包时,陈正福从第二层跳至第一层,左脚被袋包带勾住,头朝下坠地,造成陈正福受伤致死。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欠缺。总经理尤匡标未经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有欠缺。
2.隐患排查不到位。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虽然开展了综合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检,但原料卸车时要求戴安全帽外无其它防坠落保护措施,作业现场无安全操作规程和高处作业安全警示标志。
3.安全教育不到位。新员工“三级”教育中班组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对陈正福就原料卸车相关防坠落安全知识进行培训。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陈正福,安全防护意识不足,在大货车上装卸作业时采取跳跃方式下到一层,致使头朝下坠地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池炳军,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安全员,在日常安全巡检中,未发现原料卸车时无防坠落保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予以处罚。
(三)尤匡标,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四)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深入,未向员工告知原料卸车作业场所及其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造成员工不知晓原料卸车的危险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防事故再次发生:一是主要负责人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确保具备与本公司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要发挥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的作用,强化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管理、生产设备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严格的风险辨识,落实各项控制措施;三是要根据风险辨识结果,全面修订每个车间、每个工作岗位的隐患排查清单,建立健全适合本公司的风险隐患排查日志、重大隐患报告和事故举一反三“三项制度”,并按制度有效落实;四是要针对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组织员工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学习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提升事故防范能力;五是要进一步规范落实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六是要落实露天卸料时有效防坠落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吸取今年连续发生两起低水平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履行好安全监管责任,一是要贯彻落实《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8〕18号)文件精神,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职责,配足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履行好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二是要大力开展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技术力量,彻底对辖区内的工贸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巩固低水平重复事故专项整治成果,消除事故隐患,遏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要深入推进低水平重复事故防范长效机制建设,依托标准化与社会化进一步开展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安全生产标准要求落实到每个一线员工、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落实好预防措施,切实防范低水平事故重复发生。
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4·14”一般高处坠落死亡责任事故行政处罚案调查终结报告
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4·14”一般高处坠落死亡责任事故行政处罚案,我局于2019年8月1日立案调查,本案调查已终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调查情况
1、案件由来
2019年4月14日上午8时57分左右,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员工陈正福在大货车上卸料作业时跌落至地面受伤,送医院抢救,至5月10日12时01分救治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调查和认定,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7月15日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台州市人民政府,7月27日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同意了该事故调查报告,我局于7月29日收到批复,8月1日我局根据批复对事故责任人予以立案调查。
2、案件调查经过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调查组人员对事故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调取了事故照片11张,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调查组先后对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尤匡标、安全员池炳军、装卸工程飞飞、叉车驾驶员尤匡林、会计王江明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间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过全面调查和技术分析,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市政府批转同意。
2019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尤匡标进行询问,其对事故调查报告及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没有异议。
二、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建议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007360476100,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2600号1幢,法定代表人尤匡永,实际管理人为总经理尤匡标,注册资本50万元整,营业期限2002年02月07日至2022年02月06日,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制造、批发、零售及货物进出口。
尤匡标,男,54岁,身份证号:332603196609201791,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家庭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下林桥村前上蔡66号。
2、违法事实
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深入,未向员工告知原料卸车作业场所及其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造成员工不知晓原料卸车的危险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尤匡标,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所取证据
证据一:《安全事故报告》1份、《安全事故情况说明》1份、事故照片6张、《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2019年4月14日,位于台州市高新区海昌路2600号的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
证据二:《浙江省台州市立医院死亡记录》复印件1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1份、陈正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死者身份及死亡事实。
证据三:《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4·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台政函〔2019〕94号),证明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同意。
证据四: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尤匡标、安全员池炳军、装卸工程飞飞、叉车驾驶员尤匡林、会计王江明等5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2019年4月14日上午,位于台州市高新区海昌路2600号的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证明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深入,未向员工告知原料卸车作业场所及其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造成员工不知晓原料卸车的危险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证明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尤匡标,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人事任命书》、尤匡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尤匡标为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证据六:尤匡标询问笔录2份、王江明询问笔录1份、工资表2份、税收完税证明1份,证明尤匡标2018年税后年收入为92977.36元人民币。
4、需要说明的相关问题
尤匡标2018年全年收入为工资收入,其税后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为27893.21元人民币。
5、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深入,未向员工告知原料卸车作业场所及其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造成员工不知晓原料卸车的危险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尤匡标,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尤匡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千捌佰玖拾叁元贰角壹分。
6、裁量理由
台州隆基塑业有限公司本次发生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中有1个查明认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原台州市安监局《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单位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的裁量标准,对其提出上述处罚建议。
尤匡标2018年的年收入为92977.36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其提出上述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