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缅天然气管道“6•10”泄漏燃爆事故处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1号
当事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0122MA40FN2H0F
住所(地址):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略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中石油中缅天然气管道黔西南州晴隆段“6·10”泄漏燃爆较大事故调查组公布的《中石油中缅天然气管道黔西南州晴隆段“6·10”泄漏燃爆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据此,总局依法立案,并通过调取事故调查组相关笔录证据以及对你单位相关当事人进行现场询问等方式,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
经调查确认,你单位在中缅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过程中向未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焊工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失控。
2019年11月13日,总局向你单位下发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总局决定撤销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的GA1甲、GB1、GB2、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总局,逾期未收到,总局将予以公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3月20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