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化产车间1号富液槽顶部进行尾气管改造作业时发生闪爆

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的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钢铁集团”)焦化厂化产车间1号富液槽顶部进行尾气管改造作业时发生闪爆,致1名人员死亡、2名人员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近日,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天津渤海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钢铁集团焦化厂2024年“8·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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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天津渤海公司为广西钢铁焦化厂VOCs环保治理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牵头单位)。

天津渤海公司与安阳满仓公司签订《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VOCs环保治理项目安全装工程(分包合同)》,并约定双方安全责任。

事故经过

8月6日8时50分

安阳满仓公司施工工人李志华、杨志平、张丽雷到洗涤单元一系管廊架开始VOC管道支架焊接作业。

10时58分36秒

加盖防火毯后,李志华、杨志平扶管托,张丽雷实施焊接作业。

10时58分38秒

1号富液槽闪爆,富液槽盖顶掀起,李志华、杨志平坠落至地面。

事故直接原因

李志华、杨志平、张丽雷3名作业人员违章动火作业过程中,焊接产生的火花引燃1号富液顶部备用口S1附近的混合可燃气体,引起富液槽内的混合可燃气体闪爆。


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22)

5.2.2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备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事故暴露出的部分问题

天津渤海公司作为广西钢铁焦化厂VOCs环保治理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仅在项目分包合同中约定安阳满仓公司的安全责任,未明确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分包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事故追责

广西钢铁集团焦化厂厂长、副厂长、化产车间主任、安阳满仓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天津渤海公司广西钢铁焦化厂VOCs环保治理项目经理等13人对事故负有责任。除死者李志华免于追究责任外,其余12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