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认定,中山罡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6·11”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24年6月11日下午16时56分,中山市民众街道三墩村三益路206号中山罡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壳模车间员工周某国准备关灯下班,经过车间混料机时,右手、左脚接触混料机金属外壳,发生触电,随后倒地。同车间员工黄某进是第一目击人,黄某进呼叫同车间员工韦某、主管周某明在现场先行抢救并拨打120。120抵达现场抢救,周某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过有监控视频记录。经市供电局专家现场检查,发现混料机马达控制箱的交流接触器脱落在控制箱底部,接触器电源线驳接口没有包扎绝缘胶布,线芯裸露,地线未连接设备外壳,混料机及控制箱外壳没有接地。在控制箱内壁,接触器电源线驳接口导线裸露部位附近,发现一处明显的漏电放电痕迹。马达控制箱电源接自2米远的墙角上的插座,插座电源开关为空气开关,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前级空气开关也没有安装漏电保护。事故现场照明开关、电源开关、插座等安装在墙角处,没有工作和操作通道,工作人员操作开关、插座时,必须跨越或翻越混料机等设备才能通过,机器工位安装布置不符合人机功效的要求。混料机、控制箱、开关箱、插座等生产、用电设备积尘严重,长期未清理清洁,导致电气设备不同程度遭到腐蚀。电源线随意丢落在地面,乱拉乱接,没有安装防护套管。工人周某国穿越混料机时,右手、左脚不慎碰触带电的混料机外壳,导致发生触电事故致死。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混料机及控制箱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开关,机器设备外壳没有连接地线,违反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2017)4.4.1条“下列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RCD(漏电保护):b)工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23)6.5 a)条“下列导电部件,应永久性地和可靠地联(连)接到产品内的接地端子或接地导线接头上,或接到产品进线座的接地触头上:1)Ⅰ类设备在绝缘一旦失效时可能带电的;2) 装饰性罩盖遮挡的”的规定;以及混料机控制箱电源线乱拉乱接,电缆没有套管固定安装,在长期的震动、拉扯过程中,控制箱接触器脱落,由于接触器电源线驳线口绝缘胶布脱落,裸露的导线碰触控制箱导致控制箱及整台混料机外壳带电,违反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6条“除专用接线盒内外,导线在金属槽盒内不应有接头”、《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23)5.2.c)条“产品应满足绝缘电阻、介质强度、耐热能力、防潮湿、防污秽、阻燃性、抗漏电起痕性等电气绝缘性能的要求,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应单独考核,并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接触电压不产生危害”的规定等事故隐患。2.中山罡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刘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混料机及控制箱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开关;机器设备外壳没有连接地线;混料机控制箱电源线乱拉乱接,电缆没有套管固定安装,在长期的震动、拉扯过程中,控制箱接触器脱落;厂内设备积尘严重,机器设备安装不符合人机功效的要求)。事故调查组刑事追责会议一致认为刘某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