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克庆煤矿“1·12”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门克庆煤矿 “1·12”瞒报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1 月 12 日 10 时 20 分左右,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 公司门克庆煤矿(以下简称门克庆煤矿)2201 综采工作面发生 一起机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30 万元。 

      事故发生后,门克庆煤矿未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隐瞒了事故。 

      2020年3月25日,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 (以下简称鄂尔多斯监察分局)接到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办 的实名举报信息,举报称门克庆煤矿2020年1月16日发生一起事 故,死亡1人,隐瞒未报。对此,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依据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和内 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案件核查处理办 法》有关规定,会同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公安局组成了事故核查 组,查实了该起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 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4月9日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会同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公安局、应急 局、总工会、纪委监委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 工作。调查组先后调查询问相关人员23人,制作调查取证笔录27 份,收集各种材料21份,入井勘察1次。通过查阅资料、外围走访、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及事故的瞒报过程,确定了事故性质、类别, 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 任人的处理建议,并对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了防范整改措 施。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中煤能源、中国石化、上海 申能集团、内蒙古满世集团四家股东单位投资注册成立,下设中 天合创煤炭分公司和化工分公司。中天合创煤炭分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设有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分公司下设企业管 理部、计划管理部、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总调度室、安全 监察部、地企环保部、地测水文部(防冲办公室)等部门。门克 庆煤矿隶属于该公司。

(二)门克庆煤矿概况 

(1)煤矿地理位置及储量 门克庆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呼吉尔特矿区的 中部,行政区划隶属乌审旗图克镇管辖。工业广场设置在乌审旗 图克镇东南 20km 处。井田内可采煤层 9 层,共有工业储量 2283.81Mt,可采储量 为 1493.83Mt,设计生产能力 800 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 133.4年。

(2)矿井建设概况 门克庆煤矿采用立井多水平开拓,设计共划分四个水平开拓 全井田,分别在各水平煤层中布置三条大巷,即运输大巷、辅助 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煤矿始建于 2011 年 1 月,主、副、风井均位于工业场地内。主立井井筒直径 9.6m,装备两对(4 个)载煤量 50t 的立井多绳 提煤箕斗;副立井井筒净直径 10m,装备两套提升系统,主立井、 副立井进风;风井井筒净直径 8m,担负全矿井回风任务,并兼 作安全出口,井筒内设有梯子间及灌浆管路。

      矿井初期开采的 2-2 中、3-1 煤,划分为一个水平开采,一 水平标高+580.5m。全井田划分为九个采区,首采区为 11 采区, 在 2-2 中煤、3-1 煤各布置一个综采工作面,工作面采用长壁后 退式综合机械化采煤法,顶板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布置 3 个掘 进工作面。

      主运输为胶带连续运输;辅助运输为无轨防爆胶轮车运输, 在井底车场环线内及从马头门至换装硐室之间铺设轨道,作为运 送重型设备时需经换装硐室进行换装时使用。

      矿井工业场地建有 110kV 变电站一座,双回路供电电源分别 引自中天合创能源公司煤化工区内的220kV变电站110kV侧不同 母线段,采用 LGJ-240 型架空线路。


      矿井通风采用中央并列通风方式,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 

      井下排水系统由主立井井底附近的主排水泵房和主水仓入 口附近的强排水泵房组成,中央水泵房选用 9 台矿用耐磨多级离 心式水泵;强排系统水泵选用 4 台矿用潜水泵。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型号为 KJ95X,配备服务器一台,监 测主机两套。井下中央变电所、2-2 中煤盘区变电所和 3-1 煤盘 区变电所等地点设置环网交换机 5 台,井下共安装 29 台分站。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型。2-2 中煤及顶底板鉴定均为弱 冲击倾向性,3-1 煤层鉴定具有强冲击倾向性、顶底板具有弱冲 击倾向性;2-2 中煤层、3-1 煤层冲击危险程度整体评价为中等。矿井瓦斯等级为低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为容易自燃~自 燃,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劳动组织采用“三八制”。煤矿现有 职工 1860 人。


     (3)煤矿持证情况 事故发生前门克庆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及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均 在有效期范围内。 

    (4)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概况 门克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有矿长、书记、副书记、安 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各 1 人,配备了 6 名副总工程师,均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煤矿设置有生产技术科、机电管理科、安全 管理科、调度室、防冲办公室等职能科室,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 全。相关管理人员都取得相应资格证。


    (三)事故前矿井生产情况 事故发生前,门克庆煤矿井下共布置 2 个综采工作面。其 中 2201 综采工作面设计推进长度 1581m,已回采至 456m;3102 综采工作面设计推进长度 5530.7m,已回采至 2300m。井下布置 3 个掘进工作面,分别为 2-1 煤集中辅运巷、2-1 煤集中主运巷、 2-1 煤集中回风巷。 

   (四)事故地点概况 2201 综采工作面倾向长度 300 米,走向长度 1581m,采高 约为 2.3-2.4 米,采用综合机械化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一 次采全高,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事故发生当班,因需要调整刮 板运输机位置,当班采用从机尾向机头割煤的单向割煤工序,移 架方式为滞后采煤机后滚筒 2-3 架追机拉架,主要采用邻架操 作,当支架电控系统故障或是检修设备需要时候,采用本架操作, 一般成组操作支架护帮板,成组上下操作最大范围为 15 架。事 故发生地点在 2201 综采工作面 4#过渡支架处。该工作面安装液 压支架 175 架,机头 1-3#及机尾 172-175#支架为端头支架,无护 帮板;4#、171#支架为过渡支架,装有护帮板,护帮板长度为 1 米,打开时,距离电缆槽最近为 119mm。事故上班生产时,4#支架的配液块脱落,受进液管和回液管的压力,配液块被挤压到支 架立柱和侧护板的缝隙处。事故当班为方便 4#支架检修,在煤机 割完机头煤后,4#支架未向前拉架,支架的推拉杆推出,推拉头 距离支架底座为 865mm。 

   (五)事故发生前政府及部门管理情况 门克庆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由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负责,该 局按照监管计划对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二、事故发生、抢救及瞒报经过 

    (一)事故发生、抢救经过 2020 年 1 月 12 日 6 时 40 分,门克庆煤矿综采一队召开早 班班前会,队长梁智军通报了夜班 2201 综采工作面生产情况, 安排了当班的生产、检修任务和注意事项。7 时 50 分,综采一 队当班工人入井,8 时 20 分抵达 2201 综采工作面,与上班工人 进行了交接班。8 时 40 分开始割煤。煤机从机尾 160#支架位置 斜切进刀后,先割机尾三角煤,然后向 1#支架(机头位置)方向 割煤。生产时,采煤机司机为高江、张东泽,煤机后滚筒方向支 架工为孟贤勇、高国平、豆江涛、高小飞,推溜工为李权,刮板 运输机司机为田东,前滚筒方向支架工为当班班长杨庆庆,负责 机头方向支架操作,推移转载机并监督工程质量。10 时 05 分采 煤机割完机头煤后,采煤机从机头空刀返回,杨庆庆从 5#支架开 始追机拉架(1- 4#支架未向前拉架),拉架期间未打开护帮板。约 10 时 20 分,杨庆庆追机拉架到 19#支架,使用 19#支架的控制 台,用最大操作范围成组打开 18#-4#支架的护帮板,随后继续追 机拉架。10 时 25 分煤机到达 30#支架附近停机后,杨庆庆使用 30#支架处的喊话器向田东喊话“拉空停机”,但是刮板运输机未 停,杨庆庆前往机头查看情况。10 时 30 分,在走到 10#支架附 近的时候,发现田东在 4#支架前方,被 4#支架护帮板从后背挤压 到刮板运输机电缆槽处(见附件 2)。杨庆庆迅速赶往 4#支架, 途径 5#支架时关闭刮板运输机,到达 4#支架后手动操作收起 4# 支架护帮板。在收起护帮板后,田东身体耷拉到电缆槽上,杨庆 庆拍打田东肩膀并喊话,没有回应。随后杨庆庆通过晃灯和喊话 器让工作面的人到事故现场帮忙,并使用 2#支架处的调度电话向 地面要运人车辆和救护车,又用喊话器通知在回风顺槽组织清理 积水的梁智军。杨庆庆打电话要车的时候,高江、张东泽、高国 平、李权等人赶到事故现场。10 时 40 分左右救援人员将田东用 简易担架抬到运输顺槽的胶带运输机上,通过胶带将田东护送到 达 2201 综采工作面三联巷,由在此等候的防爆胶轮车运往井底 车场。11 时 20 分左右车辆升井,然后将田东运到煤矿北门外的 超市附近,经等候的图克镇卫生院 120 出诊医生诊断,确认田东 已死亡。随后调度副总工程师马其、综采一队支部书记田文平、 材料员高立军等人将田东送往榆林市人民医院,14:30 左右经 医生再次确诊田东已死亡,至此抢救工作结束。

  (二)善后处理情况 2020 年 1 月 14 日门克庆煤矿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善后处理 协议,进行了善后处理。 

  (三)事故隐瞒过程 2020 年 1 月 12 日 11 时 30 分左右,梁智军向生产副矿长 和发新进行汇报,和发新随即电话向矿长连忠文汇报了情况。连忠文得知田东死亡后,安排和发新和马其进行善后处理,未 向中天合创煤炭分公司汇报该起事故,也未向地方政府有关部 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事故,隐瞒了该起事故。

      2020 年 3 月 25 日,鄂尔多斯监察分局接到内蒙古煤矿安 全监察局转办的实名举报信息,组成核查组对事故展开核查, 掌握了确凿证据后,4 月 2 日向门克庆煤矿进行核实,煤矿矿 长连忠文承认了该起事故。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班班长(液压支架工)杨庆庆,在使用联动功能成组打开 液压支架护帮板时,未观察清楚支架前人员活动情况,未喊话通 知工作面人员,违章操作 4#过渡支架护帮板,将田东挤压到刮板 运输机电缆槽上导致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2201 综采工作面 4#过渡支架不完好,在采煤机割煤后,未能及时移架,造成该处行人通道在护帮板活动范围内。 

2.门克庆煤矿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贯彻落实《2201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不力,未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 为。

3.门克庆煤矿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力,监督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不到位,部分人员安全意识差。 

4.门克庆煤矿“重生产、轻安全”思想严重,未严格执行《2201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检修班全班检修的规定,在检修班安排 生产作业。 

(三)事故类型、等级、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类型为机电事故,死亡 1 人,属一般事故。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后瞒报。四、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杨庆庆,群众,门克庆煤矿综采一队检修班班长,当班液 压支架工。实际履行职责中,在操作液压支架时未观察清楚支架 前人员活动情况,未喊话通知工作面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发 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处 以留用察看一年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 (¥4900)。对其是否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2.梁智军,中共党员,门克庆煤矿综采一队队长,负责综采 一队全面工作,事故发生当班的跟班队长。在实际履行职责中, 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能知识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 意识差,贯彻落实《2201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不力,监督检 查《2201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执行情况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元(¥7900)。 


3.田文平,中共党员,门克庆煤矿综采一队党支部书记,负 责综采一队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对职工 的安全思想、业务技术和遵章守纪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 人民币柒仟元(¥7000)。


4.刘志财,中共党员,门克庆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事故当 班的带班矿长。实际履行职责中,带班期间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 (¥9000)。 


5.和发新,中共党员,门克庆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煤矿生 产管理工作,分管综采一队。实际履行职责中,监督落实分管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监督落实《2201 综采工作面作 业规程》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 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


6.李韦军,中共党员,门克庆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 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监督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 


7.李志伟,中共党员,门克庆煤矿党委书记,负责煤矿党委 全面工作,对矿井安全生产负有教育责任,是安全教育的第一责 任人。实际履行职责中,对职工的安全思想、遵章守纪教育不到 位,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玖仟 元(¥9000)。


8.连忠文,中共党员,门克庆煤矿矿长,负责煤矿全面工 作,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实际履行职责中,督促检查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 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建议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叁佰元(¥78300);且事故发生后隐 瞒事故,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 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相关 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建议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 壹仟元(¥261000);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叁佰元 (¥339300)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门克庆煤矿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不到 位,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设备检修维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且事故发生后瞒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 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该矿处罚款人民 币伍拾万元(¥500000);对于其瞒报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该矿处罚款人 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对门克庆煤矿合并处罚款人民 币贰佰伍拾万元(¥2500000)。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1.门克庆煤矿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消除“重生产、轻 安全”的思想,增强安全红线意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事故警示教育,提升煤矿的安全 管理水平,强化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意识。 

2.门克庆煤矿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 职责,发挥好安全员、跟班区队领导和带班矿领导的管理作用, 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3.中天合创煤炭分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所属煤矿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促进所属煤矿安 全生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门克庆煤矿

“1·12”瞒报机电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