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智慧宜居区块1-b地块建筑施工项目“12.8”塔式起重机倾覆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2月8日上午6点20分许,宁波杭州湾新区智慧宜居区块1#-b地块项目7#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发生倾覆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7.8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宁波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裘东耀,副市长沈敏,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杨勇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全力做好伤员救治,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严肃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张吉青、林利挺和新区应急、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成立由宁波杭州湾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纪检监察组参加(调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并聘请相关专家全程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询问人员、查阅资料、专家论证,经过认真分析和讨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宁波杭州湾新区智慧宜居区块1#-b地块项目(以下简称1-b地块)由宁波融创金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湾公司)开发建设,南临云涛路,北临滨海七路,西临博创路,东临规划河道。项目用地面积为64828平方米,宗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1-b地块项目2019年3月1日取得杭州湾新区经发局立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19-330200-70-03-013808-000,2020年3月1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2020)浙规建字第0294027号,规划总建筑面积114162.83平方米,其中地上71116.99平方米,地下43045.84平方米。2020年3月1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200202003100101,建设规模114162.83平方米,合同价格:237959302元。

事发时,24号楼地下室底板已浇筑完成,处在地下室剪力墙建造和立柱建造阶段。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金湾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浙江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北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塔机产权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塔机维保单位均为慈溪永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7#塔机安装检验单位为浙江德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元公司),无损检测单位为浙江赛福特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福特公司)。

1、工程建设单位

金湾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JEQ4X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吴树彪,住所位于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0号2号楼202-10室,注册资本:30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活动策划;广告服务、会展服务、物业服务;酒店管理;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

该公司总经理叶芳,负责公司的所有事务。该公司所开发地块在建工程由工程部负责管理,负责人为李孟军。1-b地块的工程经理为王勇。

2、工程总承包单位

华宇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1529063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金逸舟,住所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叶家堰村,注册资本:5100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餐厨垃圾处理;对外劳务合作。一般项目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室内装饰装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森林公园管理;浏览景区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建筑物清洁 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该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A安许证字[2005]040247),有效期至2023年1月13日;持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2份,其一证书编号为D233061384(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1年4月26日,其二证书编号为D333061381(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有分等级),有效期至2021年5月12日。

2020年1月,金湾公司与华宇公司就1-b地块项目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精装修、强电、消防电气、消防水、给排水、智能化空调、道路、排水、绿化、景观、景观电气给水工程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3月11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9月2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59天;签约合同价237959302元。

2020年3月,华宇公司成立1-b地块项目部。合同附件显示:项目部经理徐成伟,技术负责人王迪锋,施工员何桥飞,安全员张明、汪卫忠、孙吉、邵丹薇。在施工期间,项目部管理人员调动较为频繁,事发前,主要管理人员为:项目经理徐成伟、施工员李城军、安全员郭剑令,公司内部设执行经理陈永、生产经理王海成。徐成伟未在项目部常驻,日常事务由陈永负责,陈永不具备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资格。

3、工程监理单位

北辰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116133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柏全峥,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12号楼院内,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公司持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11006377-4/4),有效期至2022年5月15日。

2019年8月,金湾公司与北辰公司签订合同,金湾公司将杭州湾新区智慧宜居区块1#-B、2#-C、3#-C地块项目监理工程委托由北辰公司实施,合同价款7455800元。

项目部总监为胡在册,配备专业监理2人,监理员4人。胡在册未在杭州湾长驻,每周到该项目部工作一天,为便于管理,公司在项目部设监理总监代表1人,非特殊情况,监理总监代表代为履行总监职责。该项目总监代表更换较为频繁,事发前总监代表为单永恒,单永恒不具备担任该项目的总监资格。

4、塔机产权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塔机维保单位

永盛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8468236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谢利军,住所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333-337号,注册资本180万元,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的租赁、安装。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A安许证字(2009)020751),有效期至2022年1月5日;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3237142,资质类别及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4年11月5日)。

因施工需要,永盛公司出租给华宇公司8台塔机,就每台塔机双方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其中事故塔机月租金17000元。合同约定:“所租用塔机的整机组成构件按设备说明书”以及“塔吊司机及司索指挥由乙方(华宇公司)自行安排或甲方(永盛公司)介绍,但乙方需承担塔吊司机及司索指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相关费用,由塔吊司机和司索指挥引起的事故都有乙方承担”。

2020年4月28日,因工程需要,华宇公司与永盛公司就事故塔机签订《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合同》,合同价格35000元。

2020年4月28日,华宇公司与永盛公司就事故塔机签订《设备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费用每月1200元,维护、保养期限从2020年5月10日至合同终止结束。双方约定:甲方(华宇公司)“设备使用期间必须遵守使用说明书要求,严禁违章作业”、“操作人员须定机定人,持证上岗,同时做好日常检查及保养工作”及乙方(永盛公司)“起重设备的维护、保养做到定期检查,每月二次。填写好维护、保养记录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一份交施工方。”

5、无损检测单位

赛福特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8257659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夏立,住所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11号1幢一楼,注册资本:1050万元,经营范围: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特种设备生产、安装及维修工程的检测,环保检测技术服务,检测技术的开发应用、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消防设施检验,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校验,培训服务。

6、安装检验单位

德元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98642086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吴瑞涛,住所位于嘉兴市纯高国际现代商务花园2号1层、2层、5层,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机械设备、钢结构的检测及评价,户外广告设施检测,环境检测,桩基测试,围护监测,建筑智能化检测,消防检测,房屋质量检测鉴定,建筑节能监测,建筑门窗幕墙检测,职业卫生检测,桥梁检测,工程材料检测,工程机械检测,电梯检测,起重机检测。

7、塔机使用单位

经查,事故塔机的使用单位为华宇公司。

(三)事故塔机的相关情况

1、事故塔机基本信息

该事故塔机产品型号:QTZ80(ZJ5710),额定起重力矩:800KN.m,最大起重量:6t;工作幅度:2.5~57m;起升高度:(独立式)40.5m。据该塔机使用登记和档案资料显示出厂编号:3188,设备代码:43101060820110965,出厂日期:2011年6月。

事故塔机由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拥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根据使用登记资料显示:2011年6月7日,出厂编号为3188的塔机取得《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产权备案(登记)证编号:浙BB-T00761,备案部门:慈溪市建设局(由慈溪市建筑安全监察站代章)。

2、事故塔机安装、使用和维保情况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显示,2020年5月1日,事故塔机进行了首次安装,安装单位为永盛公司,安装活动中现场负责人为谢利军、安全员郑铭明、安装拆卸工杨国平、熊国鱼、刘飞等人。因事故塔机1米基础节在前工地使用中报废,永盛公司向塔机生产单位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报告,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15日出具《证明》显示“若无1米加强节,需降低独立高度处理,独立高度不超过36米”。

2020年5月4日,永盛公司对事故塔机进行了安装自检,出具了《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自检结论为合格。

2020年5月9日,德元公司派遣赵柄根、夏飞到1-b地块对事故塔机进行了安装质量检测。5月15日进行了复检,检验结果为复检合格,由其出具的《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委托检验报告》(编号:DY2020-QZ06-T0193)显示,第17、18、19、20、58、63、66、85项为复检合格,其余项为合格或“无此项”。其中第66项为“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幅度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110%时,应停止上升和向外变幅动作”。检验报告显示塔机安装高度为33米。德元公司未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规定在无塔机出厂铭牌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并在检验内容中给予了“合格”的结论。

2020年5月14日,受永盛公司委托,赛福特公司员工毛相黎波到1-b地块对事故塔机进行了无损检测。出具了《磁粉检测报告》(编号:SFTMTNB20200071),检测结论:“该塔式起重机所委托检测部位依据NB/T47013.4-2015标准经磁粉检测未发现可记录缺陷,结论合格。注:塔式起重机无损检测位置参照JGJ/T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中第4.2.2及附录E中要求执行。检测数量29条”。检测部位选择及表面打磨由永盛公司派人预先完成。赛福特公司未按照《起重机械检验委托书》中的检验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要求进行检验。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显示,2020年5月21日,出租和安装单位永盛公司、监理单位北辰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华宇公司进行了验收,出具了《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验收结果为合格。《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和《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显示塔机安装高度为34米。2020年6月16日,由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局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编号:用BZ-T11433)。

事故塔机最近一次维护保养日期是2020年12月6日,检查人为永盛公司员工熊国鱼(男,32岁,贵州省六枝特区大用镇骂冗村人,身份证号码:520203198804121413)。在本次检查中,对100%力矩限制器仅用手按力矩限制器开关进行测试,未做吊重测试。在填写《大型设备塔吊维护保养检验单》上,“安全装置”一项检验结果:齐全;检查结果:整改后可继续使用。但未口头告知或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具体整改事项。

勘察现场塔机情况,塔机事故时安装高度为33m(11个标准节),1米基础节和塔机主机铭牌缺失,该台塔机标准节、平衡臂上的电气柜和电阻箱、回转机构及电机、起重臂变幅机构等多处部件的铭牌上的制造日期为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塔机系固定式基础,安装位于24号楼负一层地下室底板上。2020年12月8日上午6时20分左右,塔机司机廖其波(男,1999年11月出生,贵州省金沙县清池镇大坝村大坝组人,身份证号码:522424199911101038)进入司机室后,在钢筋工李冬(男,1989年12月出生,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酒店乡李庄行政村李庄自然村人,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12024052)对讲机的指挥下,在距塔机中心52米位置处吊运约247根9米长的HRB400Φ12钢筋(重量约2吨),当钢筋提升至离地面1米左右时,塔身向起重臂方向倾覆倒塌,起重臂、平衡臂、塔帽、部分塔身等报废。塔身倾覆倒塌,其结构件击中地下室底板西边正在剪力墙钢筋绑扎作业的钢筋工杨凤勤(女,1968年3月出生,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孙庄村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6803046706)和架设脚手架的架子工王其南(男,1975年10月出生,贵州省镇远县江古镇白果行政村七坳组人,身份证号码:522625197510301715)致受伤。廖其波随司机室落地后受伤昏迷。

(二)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工友立即进行救援,将廖其波、杨凤勤、王其南3人抬离现场,后送往宁波杭州湾医院。接事故报告后,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的指导。杨凤勤和王其南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廖其波经救治后于2020年12月31日治愈出院。

(三)事故善后处置

12月9日,在前湾社工委的牵头协调下,事故相关单位金湾公司、华宇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同日,死者家属向华宇公司出具谅解书,事故善后工作平稳有序,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受伤人员送往医院积极配合治疗。

三、事故发生时自然条件

事故发生时,天气无异常(小时极大风速5.2米每秒,风向偏北,平均气温9.2摄氏度);作业环境光线不足(日出时间6点52分33秒)。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塔机塔身加强节主弦杆处存在严重的疲劳裂纹,使加强节受载能力大大降低,且塔机力矩限制器长期失效,在起吊作业时超负荷吊运物料,加强节裂纹处断裂,致塔机主体倾覆。

(二)间接原因

1、华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为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又是塔机使用单位,①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徐成伟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②未对安全设备进行有效检查、维护、保养,对在用塔机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一包了之”,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从而未能及时发现已存在较长时间的加强节严重裂纹和力矩限制器长期失效的安全隐患,未能发现事故塔机现场加强节安装与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ZJ5710塔机说明书(2011.1第五版)不符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③特种作业管理松懈,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钢筋工李冬无证盲目指挥,塔机司机廖其波无证操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对长期存在的超载吊运等违章操作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2、永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作为事故塔机产权、出租、安装和维保单位,①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在历次维护保养中未能及时发现已存在较长时间的加强节严重裂纹和力矩限制器长期失效等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②未能按照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ZJ5710塔机说明书(2011.1第五版)要求对事故塔机现场加强节进行检查和安装,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③在塔机主机铭牌缺失的情况下,且在自检环节未能检出该塔机安装与说明书不符问题即自检合格,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3、北辰公司履行监理责任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理。作为项目监理单位,①未审核塔机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②未有效监督检查塔机的使用情况,使得力矩限制器失效和超载吊运长期存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③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徐成伟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未有效实施监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建设单位金湾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督促整改不力。金湾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不力。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徐成伟未按要求在岗履职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5、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华宇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徐成伟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等问题失察失管。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冬,钢筋工,无司索工资格证,擅自指挥塔机司机超力矩吊运,最终导致塔机倾覆倒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廖其波,塔机司机,无塔机操作资格证,违规作业,超力矩吊运,最终导致塔机倾覆倒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郭剑令,华宇公司1-b项目部安全员,对廖其波上岗前未经资格审核允许其上岗,导致廖其波较长时间内无证操作塔机;对项目部信号司索工配备严重不足的情况仅口头向生产经理提过一次,未坚决阻止普通员工履行信号司索工职责,对长期存在的超载吊运等违章操作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未能及时发现已存在较长时间的严重裂纹和力矩限制器长期失效的安全隐患,未能发现事故塔机现场加强节安装与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ZJ5710塔机说明书(2011.1第五版)不符情况;最终导致塔机倾覆倒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4、熊国鱼,永盛公司维保人员,在2020年12月6日对7#塔机的维护保养中,未仔细检查,未按规定测试力矩限制器,因而未能发现100%力矩限制器失效和第一基础节与第二加强节之间的裂缝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二)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1、金逸舟,男,华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机制不完善等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谢利军,男,永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等工作,未能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胡在册,男,北辰公司1-b地块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能有效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4、叶芳,男,金湾公司负责人,未正确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徐成伟,男,华宇公司1-b地块项目部项目经理,未能有效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2、陈永,男,华宇公司1-b地块项目部执行经理,对从业人员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华宇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3、王海成,男,华宇公司1-b地块项目部生产经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作息制度的执行不严格,生产调度不合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华宇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华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永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北辰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金湾公司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以上事故责任单位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五)给予行政问责处理人员的建议

厉一锋,男,中共党员,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站站长(事业副处级),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诫勉谈话处理。

(六)其他处理建议

1、经调查,赛福特公司在磁粉无损检测中,未按照《起重机械检验委托书》中的检验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要求进行检验。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2、经调查,德元公司在塔机检验中,未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规定进行检验。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3、建议责成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站向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向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送新区应急管理局。

七、事故教训及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智慧宜居区块1#-b地块建筑施工项目“12.8”塔式起重机倾覆一般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相关责任单位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各相关部门(单位)、庵东镇和社工委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提高对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认识,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要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层层压实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力量,注重运用科技手段,依法提高监管效能,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细化监管措施,加强检查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隐患问题。

(二)开展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为重点的建设工程领域专项检查,加大行业监管执法力度

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重点集中打击和整治以下行为:建设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执行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加大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以包代管”的现象;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人员到岗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市场监管等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主管部门要厘清监管边界,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针对事故调查报告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明确检验检测执行标准和要求,做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无盲区、无空白。

(三)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安装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禁无证上岗现象;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同时,上述事故责任单位要深入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保证安全管理的持续性、有效性;要科学合理组织生产,调整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避免“以包代管”、“一包了之”;要严格落实起重机械设备日常检查、维护和巡查制度,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要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人员配备,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大型机械设备维护保养规定,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

监理单位要保证监理力量与工程项目相匹配,相对保持人员的稳定性,加强对重大危险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管理、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预防事故发生。

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检验检测单位要以独立、公正、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技术服务,出具科学、准确的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