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齐鲁分公司烯烃厂“6.9”石脑油罐 闪爆事故情况的通报
2020年6月9日,齐鲁分公司烯烃厂发生一起石脑油罐闪爆事故,造成2名承包商人员死亡。事故暴露出齐鲁分公司领导班子安全引领力弱化,没有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要求,安全制度执行不力,安全防线层层失守,安全管理系统性问题凸显。
6月22日,党组领导专门约谈齐鲁分公司领导班子,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压实责任,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为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6月1日至5日,齐鲁分公司承包商齐商建设公司作业人员,在烯烃厂油品车间西罐区V-1303D石脑油罐搭设脚手架。6月8日,开始进行V-1303D罐外壁除锈作业,罐内存有石脑油约1800m3。
6月9日8时左右开始继续作业。事故发生前,罐顶共有6名作业人员。油品车间带班领导、监护人不在现场。
10时4分36秒,2名作业人员用非防爆电动磨光机在靠近储罐盘梯的通气孔处进行除锈作业时,通气孔突然喷出火焰。10时4分42秒,V-1303D罐顶撕裂并起火,10时5分13秒,V-1303D罐火焰熄灭。
事故中,2名作业人员被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4名人员受轻微伤。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使用非防爆工具(铁铲、磨光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了通气孔溢出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回火造成储罐内气相空间闪爆。
(二)间接原因。
1.违章指挥。
烯烃厂、油品车间管理人员安全风险意识淡薄,随意确定“不退油情况下进行储罐外壁除锈防腐”,导致正在运行的罐区内长期施工作业。严重违反《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凡在生产、储存、运输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理、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的规定。
2.特殊作业管控流于形式。
(1)用火作业可燃气体检测缺失。分析人员未到现场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填写假分析数据。
(2)用火作业许可证未到现场签发,没有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罐内存有1800m3石脑油,而措施一栏中确认“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达到用火条件”,与实际不符。许可证中没有对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提出要求。
(3)车间现场监护不到位。事故发生时监护人不在现场,不清楚现场作业人员数量、作业工具和作业内容。违反《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特级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报警仪进行全程监护”的规定。
(4)临时用电安全措施不落实。防爆区域内使用了非防爆电缆插头、插座。
(5)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签发时间是6月9日8时50分,视频显示8时左右作业人员已在罐顶作业。
3.安全风险评估流于形式。
(1)JSA分析与安全交底/风险告知确认书中,未识别出储罐内油气通过罐顶通气孔排放至罐顶周围、遇点火源发生闪爆的风险。
(2)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烯烃厂油品车间储罐防腐项目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危险辨识均未涉及防火防爆内容,未涉及储罐内存有石脑油的风险。
4.《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不落实。
烯烃厂未按“十条措施”要求明确项目负责人;承包商项目部安全经理已离开公司,但名字还在项目部名单中;未按要求在现场开展安全技术交底;事发时甲方监护人、管理人员均不在现场。承包商总工、安全员在事发前,均未到过现场;6月8日至9日事发期间,公司安全督查大队未对现场进行巡查。
5.总部部署的有关工作落实不到位。
2018年5月以来,总部先后5次发文要求排查储罐安全隐患,特别是2020年3月下发的《关于开展泄漏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明确要求“全面逐台检测危化品储罐的浮盘密封和呼吸阀等直通大气部位油气浓度是否超标”。齐鲁分公司没有吸取相关事故教训,没有落实通知要求,没有组织排查内浮顶储罐并检测罐内油气。
三、事故问责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处分规定》《中国石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如下:
(一)直接责任。
1.司继双,烯烃厂油品车间安全员。作为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人,同时也是主要安全措施的确认人,对使用非防爆工具、未进行用火分析、违反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等严重违章行为未履行监督职责,未确认现场安全措施。事故发生时未在现场监护,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留用察看(12个月)处分。
2.郭正红,检验计量中心烯烃塑料化验室技术员。在接到现场检测分析的要求后,未到现场和罐顶进行采样,提供虚假数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留用察看(12个月)处分。
3.宋庆泉,生产运行维护中心烯烃厂电气车间电工。作为临时用电安全措施的主要确认人,未到现场确认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作业票确认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留用察看(12个月)处分。
(二)其他责任。
1.齐鲁分公司烯烃厂。
(1)苟成冬,烯烃厂副经理。作为烯烃厂安全分管负责人,违规批准在运行的罐区内长期施工作业,未落实防爆、退料等安全措施,未在施工现场签发特级用火作业许可,安全职责未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2)赵彦滨,烯烃厂副经理、高级专家。作为烯烃厂设备管理负责人,对项目必要性把关不严,致使在运行罐区内长期施工作业,专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3)宫钦月,烯烃厂经理、党委副书记。作为烯烃厂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储罐防腐施工的必要性把关不严,对现场安全措施未落实管控不力,对烯烃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流于形式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4)綦勇,烯烃厂党委书记、副经理。对烯烃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流于形式失察,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5)李建立,烯烃厂安全总监。作为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人,对现场防爆管控、储罐退料、用火分析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6)丁文跃,烯烃厂机动科副科长。作为施工方案专业部门审批人,施工方案内容照搬照抄、没有针对性,方案中未涉及石脑油及其风险,未涉及防爆管控、储罐退料等安全措施,审批过程形式主义严重,未能履行审批人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7)张强,烯烃厂安全环保科科长。作为施工方案专业部门审核人,施工方案内容照搬照抄、没有针对性,方案中未涉及石脑油及其风险,未涉及防爆管控、储罐退料等安全措施,审核过程形式主义严重,未能履行审核人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8)宗绪波,烯烃厂油品车间主任。作为车间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防爆管控、储罐退料、用火分析、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等安全措施未落实失察,未履行属地领导带班制度,安全职责履行严重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9)张浩,烯烃厂油品车间党支部书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车间各级人员安全履职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10)于勇,烯烃厂油品车间安全总监、副主任。作为车间安全总监,对用火作业防爆管控、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等落实情况监管不力,安全监管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徐进,烯烃厂油品车间设备组长。作为车间设备主管和用火作业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未到现场确认,关键措施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12)杜兆荣,烯烃厂油品车间技术组长。作为用火作业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石脑油储罐未退料,却在许可证安全措施上签字确认,导致关键安全措施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13)高炳军,烯烃厂油品车间西罐区班长,负责罐区管理工作和罐区作业许可证审批。未到现场确认防爆等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2.齐鲁分公司检验计量中心。
贾健,烯烃塑料化验室副主任。作为烯烃塑料化验室化验分析分管责任人,用火分析人员未到现场分析且提供虚假数据,分析管理工作履职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3.齐鲁分公司生产运行维护中心。
王岗桥,生产运行维护中心烯烃电气车间副主任。作为烯烃厂电气车间用电接电分管负责人,电工未到现场确认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就随意送电,防爆电气管理履职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4.齐鲁分公司机关。
(1)周文鹏,机械动力部经理。作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施工必要性把关不严,专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2)齐立志,安全环保部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储罐防腐施工退料、隔离、防爆、用火分析等安全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3)孙海涛,齐鲁分公司安全总监。作为公司安全总监,对储罐防腐施工退料、隔离、防爆、用火分析等安全措施不落实失察,安全监管职责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齐商建设公司的处理。
责成齐鲁分公司按照《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建〔2015〕710号)和齐鲁分公司管理制度,对齐商建设公司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迅速传达、学习事故情况,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认真对照排查本单位安全管理突出问题,特别是承包商及直接作业环节等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压实各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落实好集团公司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避免事故发生。
2.严格控制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内的各类施工作业。坚持能不用火就不用火,能转移到装置区外用火就在装置区外用火的原则,压减各类施工作业。
3.凡需要用火的塔、罐等设备和管线,必须按照要求倒空置换,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安全措施逐一落实确认后方可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防爆等级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器具。要建立完善检查制度,严禁非防爆工器具进入防爆区域。
4.严格落实中国石化《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从严审核作业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加大加密检查力度和频次,对严重违章行为从严落实安全记分要求。
5.做实储罐检测工作。按照《关于开展泄漏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中国石化HSSE办〔2020〕36号)要求,全面逐台检测危化品储罐的浮盘密封和呼吸阀等直通大气部位油气浓度是否超标,对超标问题,要追查隐患根源,组织相关专业管理人员,专题研究,彻底根治。不能立即整治的,要按照隐患治理“五定”要求,落实防护措施,限期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