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1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2月5日15时10分,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公司)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滤液调节池发生爆炸并引发坍塌,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1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周波、蒋卓庆、白少康副市长要求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抓紧查清事故原因。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绿化市容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嘉定区政府,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由环城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江桥厂)位于嘉定区绥德路800号,占地面积约13.6公顷,总建筑面积为3.5万平方米,日处理生活垃圾约1500吨,设置有2套1.2万千瓦中压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余热发电上网,进行能源再生利用。
为提高垃圾焚烧效率并使排放达标,垃圾堆放过程中由于降解作用产生的高浓度液体(即渗滤液)经渗滤液处理项目进行贮存、处理。渗滤液处理项目于2005年11月动工建设,2006年8月通过国家环保验收,2006年12月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工艺情况
1.一期渗滤液处理工艺
一期渗滤液处理的基本工艺为渗滤液经储池贮存及调节池后,通过反硝化、硝化、超滤等装置分离为污泥及清液。污泥经离心脱水装置脱水后,干泥送至焚烧处理;达标后的清液排放至后续处理系统。
SX2014021FB附图1.JPG
调节池用于匹配渗滤液生成量与处理量。渗滤液生成量大于处理量时,调节池内渗滤液量增加,气体体积减少。同时,为加快池内渗滤液的生物降解和胶体胶团的形成,调节池内设计有曝气系统。
2.除臭工艺
调节池内渗滤液会产生臭气(主要成分为硫化氢、氨气、甲硫醇和有机酸);受水深影响和曝气作用,局部厌氧区域产生少量沼气。系统设计了除臭工艺,由风机将池内气体经风管排入生物滤池除臭,达标后排入大气。
除臭系统的工艺流程
SX2014021FB附图1.JPG
当除臭系统正常运行时,调节池每小时通风量约3000立方米,当池内水深为3.3米时,每小时换气次数可达8次,不易聚集大量沼气等。
(三)设备、设施情况
1.调节池
调节池为全地下构筑物,长×宽×深:23.3米×19.2米×4.1米,池容积约1800立方米,池顶板为厚约200毫米的钢筋混凝土浇筑地坪。其上方北侧搭建钢结构的封闭式综合处理车间,南侧安装有泵系及超滤设备等。综合处理车间内北侧自西向东依次设置有控制室、化验室、维修间及仓库。
2.除臭设施
除臭设施位于调节池外西侧,主要包括不锈钢风管、生物滤池、抽气风机等,由上海希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恩公司)供货并安装,并于2013年10月起,由该公司进行改造。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江桥厂项目运营单位
环城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584弄2号裙房二楼,法定代表人:汪力劲,经营范围包括垃圾焚烧厂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经营,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环城公司由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集团)与威利雅环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利雅公司)合资组建,其中环境集团持股60%,威利雅公司持股40%。
2.渗滤液处理项目运营单位
江苏天雨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雨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法定代表人:王明根,经营范围包括给排水、污水处理设备、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非压力工业管道、低压配电、给排水设备安装、维修等。持有江苏省环保厅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证书》,运营类别及级别为工业废水处理(乙级)、生活污水处理(乙级)。
3.除臭系统设备改造实施单位
希恩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农交路28号第3幢212室,法定代表人:金心东,经营范围包括环保工程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环保设备安装、维修,环保设备、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电器自动化控制设备制造、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等。
(五)合同签订情况
1.环城公司合资经营合同
2007年11月1日,环境集团与威利雅公司签订《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合营期限为25年。合同明确环城公司总经理由威立雅公司推荐,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管理等。
2.渗滤液处理项目委托运营协议
项目建成初期由上海城环水务运营有限公司运营管理。2012年9月19日,环城公司与天雨公司签订委托运营协议,内容包括由天雨公司向环城公司提供江桥厂一期渗滤液处理项目的运营服务,协议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除臭系统设备改造合同
2013年10月22日,环城公司与希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希恩公司负责一期渗滤液处理项目生物滤池改造(除臭系统设备改造),内容包括风管拆修、风机及生物滤池外壳更换等,希恩公司在该项目的现场专业项目负责人为任益民,合同期限为2013年10月22日至12月15日。
同时,双方签订《环境、健康、安全协议》,约定由任益民担任希恩公司在该项目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并对希恩公司在气体易积聚场所进行作业前,须用气体监测仪等设备监测相关气体浓度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2013年11月11日,希恩公司与无锡威华塑料包装厂(以下简称威华公司)签订风机箱制作安装、风机更换和风管拆修等的采购合同。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情况
12月2日,希恩公司任益民安排作业人员进行风管拆除、加装风机外罩等作业,并在作业前关闭了除臭系统风机。
12月5日,任益民安排糜荣生小组共3人组装风管,另一组共4人安装生物滤池玻璃钢外壳。15时许,糜荣生与糜兴新开始安装风管三通管(内有关闭的风门)。15时10分,两人在抬起三通管,使用铁质圆规校对螺孔时,调节池发生爆炸。
爆炸导致调节池顶板整体掀起,综合处理车间坍塌。车间内天雨公司王雷、张芦笛、余霖杰以及环城公司沈勇、孙璐璐落入调节池中;在调节池附近作业的天雨公司臧宪锋被擦伤;希恩公司糜荣生受风管冲出的爆炸气浪冲击,摔倒后腿部骨折。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救援,糜荣生及臧宪锋被送往医院救治。部分员工系救生绳后进入调节池,将孙璐璐、沈勇救至池边。因调节池出水泵在事故中损毁,池内液面逐渐升高。15时30分左右,消防及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先将孙璐璐和沈勇救出并送往医院救治。15时50分左右,后续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侦检,防止二次爆炸。在利用红外、雷达生命探测仪等确定2名被困人员位置后,实施破拆救援。17时30分左右,王雷、张芦笛被救出(经现场确认,王雷已死亡;张芦笛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1时30分左右至次日3时许,经抽水设备连续作业,池内液面降至距离池底约20厘米。在大型挖掘设备配合下,消防救援人员穿戴轻型防化服和空气呼吸器进入池底,6日14时40分左右,在废墟内发现余霖杰(经现场确认,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1人轻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9.3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及专家意见
(一)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江桥厂一期渗滤液处理项目调节池,坍塌面积约250平方米,顶板被整体掀起,北端倾于池内,南端高出地面并压在泵系、超滤设备上方,现场散落有大量彩钢板、保温棉、办公设备等。
2.池西侧中部距离地面约20厘米处有一东西向、直径约420毫米的不锈钢直管,以管箍固定于地面管架上;直管分为7段,各段间铁质法兰均以新螺栓螺母连接,法兰间有新密封条。
3.由东向西第五、六段直管抽瘪状变形;第六段直管西端管口伸入第七段直管内,其西端法兰仍与第七段直管东端法兰相连。
4.第七段直管向东偏移约23厘米,西端敞开;西端法兰密封条部分烧焦,与第六段直管连接处密封条部分烧焦;三通管在敞口西侧地面上。
5.三通管东端连一短管,其上表面区域、管内关闭的风门上半部分、与三通管连接法兰高出管壁位置、沿直管方向西侧建筑的墙上均有灰黑色附着物。
6.三通管附近地面上有一铁质圆规,表面已锈蚀;两边均长约25厘米,夹角约50度;夹角固定端留有灰黑色附着物;将该圆规插入短管东端法兰最上部螺孔,圆规夹角固定端位置与短管上表面附着物痕迹吻合。
7.作业现场散落有电焊帽、扳手、铁质榔头、砂轮机、橡胶榔头、电钻、密封条、螺栓、螺母、玻璃钢、氩弧焊机、桶装易燃溶液、烟头、烟盒等物件。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12·5”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希恩公司
(1)任益民,希恩公司工程师,环城公司除臭系统设备改造现场专业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对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控,在除臭系统改造前,未对动火行为进行申报,且现场存在临时用电私拉乱接、使用铁质工具、作业人员吸烟等违章违规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
(2)金心东,希恩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未督促公司人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环城公司
(1)沈勇,环城公司运行部主管。分管一期渗滤液处理项目,是一期渗滤液除臭改造工程甲方代表。未按相关规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制止承包单位现场存在的违章违规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监管责任。
(2)孙璐璐,环城公司EHS部(环境、健康、安全部)经理。未按相关规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制止承包单位现场存在的违章违规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监管责任。
(3)励辉,环城公司运行部经理。对部门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崔霍德(SergeTreffort),环城公司江桥厂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生产安全目标指标。对除臭系统改造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刘长水,环城公司副总经理,对除臭系统改造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郭宝坚,环城公司总经理,未能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能督促有关人员对除臭系统改造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有效辨识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7)汪力劲,环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能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未能督促公司人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对金心东、郭宝坚、汪力劲处2012年个人年收入40%的罚款。
建议环境集团董事会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免去环城公司董事长汪力劲的职务。
建议环境集团董事会提议环城公司董事会按相关规章制度免去环城公司总经理郭宝坚的职务,解除劳动合同。
责成希恩公司、环城公司及其上级公司按照企业有关章程对上述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以上处理结果分别报其上级公司及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希恩公司
未在除臭系统改造前认真开展风险因素辨识,未按协议要求配备气体监测仪,对现场进行相关气体浓度监测;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排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环城公司
对风机维修过程中调节池内长时间停止抽气可能导致沼气浓度升高、开口区域作业易产生点火源等现象认识不足,在未停运调节池,也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安排作业;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现场交底流于形式;未提醒、指导相关人员按照上级公司有关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制止承包单位现场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希恩公司、环城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环城公司及其上级公司按照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将希恩公司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录。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全市有关单位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排除安全隐患。《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中规定,渗滤液处理厂(站)的调节池、厌氧反应设施应配备甲烷、硫化氢检测仪表和报警装置,渗滤液处理厂(站)性能测试应包含有毒、有害气体的测定,应配备危险气体(甲烷、硫化氢)的控制与防护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部分该标准发布前设计、运营的渗滤液处理厂(站),尽快参照标准及工程实际情况,增设报警装置及防控装备,建立健全危险气体产生源及区域气体监测制度。
(二)相关行业应进一步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计及安全维护相关规范。建议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应根据渗滤液处理的环保达标、安全维护等,制定相应的设计、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强化行业安全管理。特别是对调节池等有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处理设施、构筑物,应在设计规范中明确其区域内使用易产生点火源类作业工具的注意事项,以及与人员滞留、作业或办公场所的安全距离要求;研究调节池通排风设施冗余系统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相关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操作及检维修规程,并严格执行。企业应制定规范的动火作业操作规程或管理制度。在调节池等有沼气产生的隐患场所实施检维修动火作业前,必须按照动火作业操作规程或管理制度实施动火分析,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企业在实施动火作业或其他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监护人员。安全监护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调节池等有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实施检维修作业时,检维修人员应配备并携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浓度超标时,应停止作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
(四)相关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人员培训。垃圾处理企业应制定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得到实施和落实;应对员工的安全知识与技能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配备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应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对其生产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依据安全评价的结果,对其生产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五)相关合营企业应完善、理顺管理体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根据自身情况梳理风险源,发现、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合营企业的合营方应明确对企业的管理权限,严格履行相关职责,正视、磨合管理上存在的差异,杜绝出现管理脱节等问题,促进企业安全、健康、稳定发展。
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1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