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2021•6•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22日0时29分许,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个三层村民自建房(首层为便民店)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73万元。

火灾发生发展经过:

6212020分许,冯某春、冯某航、冯某、冯某晨四人到某饭店用餐,冯某春在用餐期间饮酒。

用餐回家后,冯某春从家中驾驶三轮车前往许堂乡收购小麦,2351分许返回,返回时冯某春嘴里叼着一支未点燃的香烟。

2353分许,冯某春妻子张某英从事故建筑内部打开东侧入户卷帘门,冯某春进入家中,之后张某英返回二楼东南侧卧室休息,冯某春在一楼停留一段时间后返回二楼休息。

622029分许,事故建筑一层彩钢板房内东北侧着火并有浓烟冒出。张某英被浓烟呛醒后,叫醒同卧室的丈夫冯某春、孙子冯某航,又来到二楼西北侧卧室叫醒孙女冯某、冯某晨,之后下楼试图打开一楼彩钢板房西侧入户卷帘门。

032分许,事故房屋中灯光同时熄灭,此时,一楼彩钢板房东侧火势已变大,且浓烟弥漫,张某英在尝试了几次无法打开卷帘门后返回二楼,从二楼东北侧卧室窗户跳到事故建筑后方的彩钢板房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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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在二楼死亡)

冯某春在被张某英叫醒后,带着孙子冯某航通过楼梯来到三楼,在大火浓烟的熏烤下, 二人昏倒在三楼防盗门后。冯某、冯某晨二人在被张某英叫醒后从二楼西北侧卧室逃至二楼东南侧卧室,在大火浓烟的熏烤下,二人昏倒在二楼东南侧卧室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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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在三楼死亡)

调查报告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冯某某饮酒后在自己经营的存有易燃物品的店铺内用火不慎,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事故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事故场所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逃生自救能力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调查报告指出相关政府和部门机构存在履职问题

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三塔派出所履行职责存在问题:

未能深刻汲取阜阳市“2020.3.23”较大火 灾事故教训,落实“小火亡人”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开展辖区范围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未能有效督促整改落实,消防监督检查未形成闭环

三塔集镇张寨村委会存在问题:未认真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对事故店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落实不力。

区政府、乡政府也存在履行职责不力的问题

调查报告建议,对1名在事故中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纪委监委对4家单位、9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