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8月6 日 8 时 21 分许,宿州市砀山县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 3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285.2 万元。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 四不放过” 的原则, 先后调阅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大量资料, 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问询,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 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砀山县科技污水提升泵站(以下简称科技泵站)属于砀山县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附属工程。该工程位于砀山县道北路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至东升路之间(见图1),将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南侧污水管道用DN450的压力管道向西与原有的市政管道搭接,并在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西南侧新建一座10000t/d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该工程于2019年12月24日开工建设,2020年1月14 日竣工, 建设单位为砀山县城市管理局。科技泵站包括一座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和一座进水闸门井,位于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厂区西南侧不锈钢围栏内。科技泵站南侧紧邻道北路北侧绿化带, 西侧为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非机动车车棚, 东侧为安徽宿州科技食 品有限公司门卫室。进水闸门井分别接收来自北侧安徽省砀山倍佳福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以及南侧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 该井由一根DN800管道与西侧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联通, 并将污水汇入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2020年11月16日, 砀山县城市管理局将科技泵站交由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此次事故发生在科技泵站进水闸门井(见图 2 )。8月3 日,科技泵站发生故障,砀山县污水处理厂副厂长蒋晓兵向砀山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赵响玲报告。随后赵响玲因公务途径该处,遂与同行的谢建想和县城市管理局市政建管股万强一同到科技泵站查看,现场查看后,决定对科技泵站进行清淤作业,并在现场与蒋晓兵商定由谢建想负责该处清淤作业, 后续清淤作业具体事项由蒋晓兵与谢建想对接。之后蒋晓兵与谢建想口头约定 8月6日上午进行清淤作业。8月5日,蒋晓兵在未经过砀山县城管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的情况下, 召开砀山县污水处理厂厂务会议, 将科技泵站清淤作业以8000元的价格交由谢建想负责。谢建想与蒋晓兵就砀山县科技污水泵站清淤作业项目谈妥后,便将清淤工作告知石亚恒,由石亚恒在微信群里召集孙连义、刘强、谢书银、齐峰、常伟五人于8月6日早上带上封堵气囊、吸污车等设备对科技泵站进行清淤。经调查询问和查看监控视频, 谢建想组织的施工队未制定清淤施工方案, 作业前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现场清淤作业过程如下: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人员提前安排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和安徽省砀山倍佳福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往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东侧的进水闸门井内排放污水, 8月6日早上,施工队工人先关闭通往进水闸门井的进水闸门,打开进水闸门井和提升泵站的井盖进行自然通风,随后使用泵站自身水泵和吸污车抽走提升泵站和进水闸门井内的污水,之后工人再下到进水闸门井内使用气囊对管道进行封堵。在进行气囊封堵过程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现场施工中,由石亚恒负责现场指挥,齐峰、常伟负责驾驶吸污车,谢书银负责打捞井内垃圾, 孙连义负责下井使用气囊进行封堵,刘强负责递送工具和在井上看护。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法定代表人马磊不负责厂内事务, 厂长职位长期空缺, 副厂长蒋晓兵分管生产和安全业务,实际负责厂内全面工作。公司成立有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蒋晓兵,副组长为焦学宝、阚全煊。公司任命郭超前为安全员。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且部分安全管理制度与本厂实际情况不符。科技泵站清淤作业期间,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统一协调管理。谢建想施工队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无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在未履行审批手续且未通风、未检测、未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下井进行清淤作业。经现场勘查和调查问询, 事故发生地位于砀山县道北路888号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西南侧,为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所管理的科技泵站,包括一座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和一座进水闸门井。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位于西侧,进水闸 门井位于东北侧。北侧靠栅栏处摆放一长3.9m,宽0.4m的手动伸缩金属梯; 西侧摆放一长度4m的金属抓钩;南侧为一高度为2.1m的配电箱,配电箱南侧摆放有橡胶气囊和电动气泵。其外围由不锈钢栅栏包围,南侧设有一不锈钢栅栏门,东北侧不锈钢栅栏被锯掉一截挡杆。北侧不锈钢栅栏外有两个污水检查井,由西向东分别为安徽省砀山倍佳福食品有限公司和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的污水检查井,两家的污水通过东侧检查井流入进水闸门井(见图 3 、图 4 )。进水闸门井井盖为球墨铸铁井盖,井盖直径 0.7m,打开井盖后,可见污水,并散发出刺激性气味,事故发生时水深1米左右,井身为2×1.5m矩形混凝土结构(见图5)。南侧井壁连接DN800市政污水管道,管道口安装有铸铁镶铜闸,闸门启闭机位于地面井盖南侧1米处;北侧井壁连接DN600污水管道, 安徽省砀山倍佳福食品有限公司和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的污水由此管道流入井内;西侧井壁通过DN800管道与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连接,井内污水通过该管道排入提升泵站(见图6)。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位于进水闸门井西侧 3m 处, 直径 3.8m,泵站底安装有 3 台潜污泵。顶部设有 2×1.5m、1×1.5m 、 0.86×0.1m 的三块井盖和两个直径 0.32m 的通风管,三块井盖下方均设有安全格栅,打开井盖后,可见污水,并散发出刺激性气味。( 1 )依据安徽赛尔福职业安全健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SJ2021-WTJ056H), 事故井内检出氧含量20.0%~20.2% 、硫化氢浓度 27.8~32.0mg/m3、一氧化碳浓度 535-751mg/m3 、 二氧化碳浓度 936~972 mg/m3 、氨浓度 0.97- 1.09 mg/m3。(2 )依据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文书》(合公(理化) 鉴字〔 2021 〕256-258 号), 三名死者心血中均检测出硫化氢成分。8月6日上午6时许,石亚恒、孙连义、刘强、谢书银、常伟、齐锋共计6人带着风机、金属爬梯、金属抓钩等清淤工具先后到达科技泵站,此时科技泵站的出入大门被锁住。6时39分,石亚恒安排孙连义翻越金属栅栏进入提升泵站内, 打开进水闸门井和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的井盖进行自然通风。7时23分许,为了方便吸污车管道伸入泵站内部污水井进行吸污,孙连义将围栏的一根栏杆锯掉一截,之后,常伟、齐锋用吸污车分别抽走一车进水闸门井内的污水,8时19分许,孙连义穿上防水衣进入进水闸门井,准备进行封堵作业, 随后井上人员将封堵气囊通过绳索吊入井内。8 时 21 分许,孙连义在井下喊道“ 我不行了” ,井上人员让其赶紧爬上来,于是孙连义便开始向井上攀爬, 在手臂伸出井口后,无力继续攀爬, 井上人员未能抓住孙连义, 孙连义坠入污水中。随后石亚恒和刘强在未采取任何个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 相继下井救人,均很快丧失意识倒入污水中。经调查认定,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孙连义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2,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由于该事故井内含有大量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 导致其下井作业时中毒并跌落污水井内死亡, 石亚恒和刘强在未做好个体防护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1.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违规将科技泵站清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2.谢建想劳务队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未进行有限空间 安全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有限空间安全意识淡薄, 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和应急救援相关知识。经调查认定, 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石亚恒, 谢建想劳务队人员。负责事故场所清淤作业 现场指挥, 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导 致发生事故,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 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1.谢建想, 谢建想劳务队负责人。对劳务队安全管理缺 失, 未对劳务队工人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 劳务队工人违反《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徽省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未按要求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检测仪器等应急装备和器 材; 在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且未通风、未检测、未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导致发生事故。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已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1.蒋晓兵, 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副厂长,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事业身份,分管生产、安全业务,实际负责厂内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力,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对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管理流于形式; 将科技泵站清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在发包项目未经县城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的情况下组织承包方进行清淤作业, 且未对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2.焦学宝, 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部部长,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生产运行部全面业务工作。未将科技泵站纳入安全管理范围; 协助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 对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管理流于形式; 未对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6之规定, 建议由宿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3.郭超前, 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部副部长,安全员,协助生产运行部部长工作及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未认真履行安全员职责,未将科技泵站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对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管理流于形式;未对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宿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1.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7,建议由宿州市应急管 理局对其进行处罚。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纪依规依法进行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