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丰源煤矿“4·10”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严青平,丰源煤矿生产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2)付浩,丰源煤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杨亚杰,丰源煤矿党支部书记、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郑坚,丰源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丰源煤矿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7人)
(5)刘法军,丰源煤矿安全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罚款;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
(6)葛方建,丰源煤矿生产副总工程师兼综掘八队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罚款。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
(7)朱士安,丰源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安全技术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般员工。
(8)杜忠庆,丰源煤矿地测副总工程师兼地测科科长,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测量技术管理及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般员工。
(9)袁强,丰源煤矿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掘进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和现场督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般员工。
(10)熊国清,丰源煤矿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般员工。
(11)贾智,丰源煤矿防治水技术员,负责矿井防治水技术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记大过处分。
4.中煤五建新疆分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4人)
(12)胡居宝,中煤五建新疆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主持新疆分公司行政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
(13)田贵阳,中煤五建新疆分公司总工程师兼生产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新疆分公司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开除处分。
(14)常纪东,中煤五建新疆分公司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党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
(15)卫功柱,中煤五建新疆分公司安全总监,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开除处分。
5.农六师煤电公司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5人)
(16)李庆新,农六师煤电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刘建,农六师煤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8)孙西增,农六师煤电公司煤矿技术顾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19)蔡宏新,农六师煤电公司煤矿技术顾问,代表新疆农六师煤电有限公司对丰源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20)马学连,世安公司驻矿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副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6.信发集团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人)
(21)马振兴,信发集团公司企管部部长,煤矿投产临时管理小组组长,负责信发集团内部协调和外部沟通工作。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蓄意隐瞒其所担负的督促丰源煤矿加快工程进度职责及所提出的措施要求,建议处2020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22)张怀涛,信发集团公司监事长、副总经理,负责公司项目运营监督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处2020年年收入60%的罚款。
7.中煤五建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5人)
(23)代东生,中煤五建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行政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低一个级别。
(24)张文山,中煤五建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低一个级别。
(25)龚卫东,中共党员,中煤五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生产运营、施工管理,负责联系新疆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般员工。
(26)袁兆宽,中共党员,中煤五建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低一个级别。
(27)杨开艮,中煤五建公司党委委员、安监局局长,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低一个级别。
8.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人)
(28)张春生,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安监局局长,分管安全监督和职业健康等工作,包保中煤五建新疆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29)朱杰利,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党委和行政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9.技术服务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7人)
(30)祝云飞,华虹公司经营部技术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31)林契声,华虹公司总经理,对事故发生有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32)许峰,西安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33)黄欢,西安研究院技术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4)王世东,西安研究院水文所副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5)李勇,华宇公司原技术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36)马建梁,华宇公司技术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10.白杨树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1人)
(37)赵世录,原白杨树煤矿业主。建议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此外,还有多名党政机关有关公职人员被建议给予留党察看、撤职等处理。
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 “4·10”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 (全文) 2021年4月10日18时11分,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以下简称丰源煤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67.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刘鹤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赵克志国务委员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提出要求。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部长黄明、副部长宋元明持续视频调度指导救援处置工作,为科学救援、精准救援、高效救援指明了方向。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锦生带领国务院安委办工作组、专家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程驻点指导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安排,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千方百计打通救援通道,全力营救被困人员;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张春林,原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副主席赵青连夜赶赴现场,全程坚守一线,协调救援力量,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全力投入事故抢险救援。 5月8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21〕2号),对丰源煤矿“4·10”重大透水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