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12”重大火灾事故

2011年7月12日9时04分左右,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生产车间因照明导线短路点燃聚苯乙烯泡沫板、纸箱等可燃物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3450平方米,造成15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911.3692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为起火单位,该公司为安徽省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私营)在武汉设立的分公司。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8日在安徽省天长市工商局注册,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空调配件、合金丝、合金耐磨头、仪表配件生产、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建红。2010年11月,该公司在汉租赁厂房,生产美的空调配件,事发时工商备案正在办理中。该公司于2011年4月开始试生产,主要使用ABS、PS等塑料颗粒,经加热注塑成型,生产与美的空调配套的塑料配件。厂房内安装了十台注塑机,设置了一间车间办公室,原料存放区,成品存放区及一间杂物仓库。车间内设置了室内消火栓、手提式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具。

  2、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

  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其它)于2003年11月21日在沌口工商分局注册,法定代表人尚培珍,注册资金1500万元,经营范围:轿车配套零部件制造、汽车技术咨询及信息服务。由武汉东神轿车专用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玉祥、武汉新星汽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尚培珍、杜炯(尚培珍之子)等股东组成。事发厂房产权归该公司所有。

  3、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私营)于2002年4月4日在武汉市工商局注册,法定代表人尚培珍,注册资金4100万元,经营范围:专用车辆改装;环保设备制造;汽车配件的批零兼营;市政工程机械、机械零配件、园艺机具制造;货物进出口。2009年9月1日至事故发生时,租赁事故厂房3112平方米用作机械加工车间。

  4、武汉新星汽车有限公司

  武汉新星汽车有限公司(私营)于1998年9月30日在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工商分局注册,法定代表人尚培珍,注册资金4000万元,经营范围:专用车辆(皇冠牌)改装;环保设备制造;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的批零兼营;市政工程机械、机械零配件、园艺机具制造;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货物进出口业务。该公司受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委托,对事故厂房从事对外租赁业务。

  5、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私营)于2008年7月15日在沌口工商分局注册,法定代表人王樊,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制冷机械配件、工业辅料、工装夹具、电子产品、办公用品销售;仓储、理货服务,劳保用品销售。该公司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11月3日租赁厂房6048平方米和270平方米,用作空调塑料和金属配件仓库。

  二、事故厂房基本情况

  1、厂房权属及结构情况

  火灾所属建筑产权单位为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设计为单层钢结构厂房,总建筑面积9560平方米,局部二层,面积400平方米,建筑高度10.1米。该建筑共划分为三部分,东西长168米,南北宽54.5米,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租用建筑南面共3112平方米,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武汉分公司租用北面靠西边1620平方米(其中办公室108平方米,厂房长84米,宽18米),其他部分共4428平方米由合傲公司租用。其中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武汉分公司在该建筑中设有住宿和食堂,形成了集生产、储存、住宿、办公于一体的“多合一”建筑。

  2、厂房租赁情况

  2008年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九州汽车改装厂作停车库,2009年9月1日又租赁给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用作机械加工车间,2010年8月10日,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委托武汉新星汽车有限公司对外出租。武汉新星汽车有限公司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11月3日将6048平方米的厂房和270平方米的办公室租赁给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用作空调塑料和金属配件仓库。2010年11月,合傲公司又将自己租用的部分(1620平方米)转租给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用于空调塑料配件加工和仓库使用。

  3、厂房的消防设施建审和验收情况

  该厂房消防设施由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2004年2月21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防火科出具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武公沌建审〔2004〕第05号),原则同意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2006年6月21日,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大队提交了《关于消防验收申请》。 2007年2月7日,消防大队对该项目消防验收予以受理,2007年2月9日,消防大队核发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武公消沌验〔2007〕015号)--关于精密制管车间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通过了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7月12日9时04分左右,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生产车间与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分隔处,距离西数第二根钢柱向北沿横梁布置的照明线路,在距离北墙约14米处发生短路,短路产生的火花直接引燃其下方存放的聚苯乙烯泡沫板和包装纸箱,导致发生火灾。正在成品堆垛中整理货物的岳奎发现起火后,一边呼叫“失火了”,一边和跟他一起整理货物的王玉清跑向一楼食堂取水桶和面盆打水灭火,正在车间10号机附近工作的张安琴听到呼叫后,也大声呼叫“失火了”,跟她一起工作的周立松随即去车间大门后取灭火器到起火点灭火,第一具灭火器无法喷射,随后又返回灭火器存放点取第二具灭火器灭火,此时,火灾已经蔓延,灭火器无法控制火势,生产负责人季长浩要求大家取水灭火,岳奎、王玉清及其他车间工作人员都去取水,但由于车间外和食堂内各只有一个水龙头,而且压力很小,几分钟才能接满一桶水,也无法控制火势,这时季长浩说赶快报警,张安琴立即拔打119报警,报警时间为9时25分06秒。

  四、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理

  (一)应急救援情况

  9时25分06秒武汉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调动辖区沌口消防中队5台消防车、19名官兵赶赴现场,随后调集了沌口、墨水湖、七里庙、宗关、汉阳、特一、古田、南湖、硚口九个消防中队,42台消防车、170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开发区交管、医疗救护、供水、供电、街道等部门(单位)也先后到场,协助开展维持秩序、管制交通、切断电源、现场救护等灭火救援工作。经参战消防官兵、公安民警的奋战扑救,10时35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0时55分,明火基本被扑灭;11时25分,大火被完全扑灭。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委省政府、武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善后处置工作进行了专题布署,成立了由武汉市副市长马旭明任组长的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在初步确认死者身份后通过户籍信息迅速通知死者家属来汉协商善后,7月12日到14日全部遇难者家属200余人先后到达开发区。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从沌口街、公安、法院、管委会机关等单位抽调了120余名干部,组成善后工作专班,开展慰问、政策宣讲和补偿协商等工作。公安部门迅速启动DNA比对鉴定,于7月15日12点确认14名死者的最终身份,17日发现的最后一名死者遗体的DNA比对鉴定在21日完成。经过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的努力,涉嫌事故责任公司与遇难者家属相继达成赔偿协议,至7月20日下午15名死者的赔偿协商工作全部完成,赔款发放和遗体火化工作同步开展。7月21日上午,工作专班将赔偿款项按照协议约定打入15名死者的家属指定账户,对死者家属的赔付工作全部完成。15名遇难者的家属全部离开安置点。通过积极工作,整个善后工作平稳有序。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技术鉴定和模拟实验,综合分析认定了起火时间、起火部位,排除雷击、自燃、吸烟、施工作业、小孩玩火、放火等引发火灾因素,认定起火原因为起火点上部的照明灯具导线短路,引燃下方聚苯板及纸箱等可燃物所致。

  (二)事故间接原因

  因几家企业多次违规转租厂房,改变厂房用途,使本来不能生产易燃物品的厂房,变成了一个管理混乱,集生产、仓储、办公、食堂、住宿于一体的生产易燃物品的场所。加上宿舍二楼消防逃生通道被擅自堵塞,火灾发生初,施救不力,报警不及时,以至酿成大祸。

  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

  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委托武汉新星汽车有限公司将自用厂房转变为对外出租,厂房用途变更,未到相关部门申报。在不清楚厂房安全条件是否满足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要求的情况下,对武汉新星汽车有限公司与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租用厂房合同没有审核把关。对承租方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不得转租”的合同约定进行转租的行为没有制止,监督管理不到位。该企业无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对武汉市政环卫机械公司堵塞二楼消防通道没有制止,负有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武汉新星汽车有限公司

  武汉新星汽车有限公司受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委托,将厂房出租给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后,对承租方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不得转租”的合同约定进行转租的行为没有制止,监督管理不到位。该企业无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对武汉市政环卫机械公司堵塞二楼消防通道,负有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租用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厂房进行生产,企业无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乏,员工无消防应急逃生能力。对堵塞二楼消防通道,负有主要责任。

  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樊分别于2010年10、11月两次与武汉新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不能转租”。2010年11月份,王樊在不清楚厂房安全条件是否满足恒瑞公司生产经营要求的情况下,将自己公司租用的一部分厂房擅自违约转租给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经任何部门备案或批准。该企业无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乏,员工无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驻汉销售经理金道平与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王樊商谈租赁厂房合同,王樊将自己承租的部分厂房转租给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不清楚厂房安全条件是否满足自身生产经营要求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起开始试生产,未及时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管理混乱,集生产、仓储、办公、食堂、住宿于一体,属于典型的多合一场所。该公司无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生产车间管理混乱,人员混杂,老人、小孩在生产区域随意出入和玩耍。公司未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人员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办事处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汲取“1.1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全市春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区消防安全“天网行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工作部署,对所辖区域企业疏于管理,自2003年2月28日,沌口街办事处招商办公室与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在汉组建轿车零部件生产阵地即租用土地使用权合作协议书》和《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出让合同》以来,该公司厂房自2004年开始建设到火灾发生,沌口街办事处对该企业未行使行政管辖权,未与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致使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游离于监管之外。对事发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既未纳入“天网行动”也未向上级汇报,致使该公司“多合一”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直至事故发生。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沌阳街派出所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沌阳派出所在日常消防和治安检查中,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辖区内企业治安和消防安全情况底数不清,虽然于2011年元月10日对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进行过一次例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未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汲取“1·1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在2011年1月21日至2月1日武汉市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2011年4月1日武汉市及开发区开展的“春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即“天网行动”中,没有全面掌握辖区消防安全状况,排查隐患不到位,整治不彻底,对事发企业未进行监督检查,直至事故发生。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大队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大队未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汲取“1·1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发企业的消防设施验收未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消防验收把关不严。对辖区公安派出所干警消防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不到位。在2011年1月21日至2月1日武汉市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2011年4月1日武汉市及开发区开展的“春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即“天网行动”中,没有按照市公安消防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部署抓好落实,工作部署不认真,消防摸底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排查隐患不到位,整治不彻底。从2007年2月至事故发生,未到事故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致使消防安全监管缺位、漏管。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未认真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汲取“1·1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对消防安全监管不力,对消防工作指导、督促不够。对分局沌阳派出所和消防大队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天网行动”专项整治中,未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抓好落实,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不力,致使事故隐患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整治。

  武汉市公安消防局

  武汉市公安消防局未认真督促开发区分局消防大队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汲取“1·1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在全市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春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即“天网行动”工作中,对开发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业务指导、督促不力,对其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事故企业于2004年开始建设到火灾发生,没有督促沌口街办事处对该企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在工作中未认真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汲取“1·1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在2011年1月21日至2月1日武汉市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2011年4月1日武汉市及开发区开展的“春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即“天网行动”中,未能做到无缝衔接,没有全面掌握开发区消防安全状况,排查隐患不到位,整治不彻底,消防安全监管缺位;对全区消防安全“天网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不到位、监督检查领导不力。

  六、责任追究

  1.尚培珍,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新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15日因涉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经武汉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1年8月19日经武汉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2.王樊,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16日因涉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经武汉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1年8月19日经武汉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3.金道平,恒瑞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2011年7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武汉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1年8月19日经武汉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4.王玉忠,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武汉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鉴于该企业在事故中死亡12人,为维护社会稳定,2011年7月26日经武汉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批准取保候审。

  5.胡圣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6.陶俊华,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喻亮辉,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大队教导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王洪波,武汉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刘永红,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沌阳派出所干警(正科级),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0.杨斌,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沌阳派出所副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秦瑞武,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沌阳派出所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涂亮星,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魏长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办事处安办副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4.田世武,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办事处副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5.刘尚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办事处主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6.宗贤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办事处工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肖小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柴文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