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案例看风险:跨省承保安责险业务


一、处罚案例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跨省承保安责险业务;时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团体财意健险部负责人赵**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跨省承保安责险业务负有责任,山西金融监管局对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罚款66万元,对赵**警告并处罚款12.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金管罚决字〔2025〕39号、晋金管罚决字〔2025〕42号

二、合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