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交离职员工档案,事后补救仍难逃重罚12万

日,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职业健康的案件,案号为(2024)川1526行审1号。此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对职场健康权益保障敲响了警钟。

案情摘要
本案是一起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申请执行人为珙县卫生健康局,被申请人为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执行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并应否承担行政罚款。
据珙县卫生健康局声称,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员工何某某离职时,未能依法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为此,珙县卫生健康局在2023年6月21日作出了珙卫职罚〔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0元罚款。
然而,被执行人既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罚款义务。在多次催告无果后,珙县卫生健康局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60,000元,以及因未按期缴纳而加处的罚款60,000元,总计120,000元。
被执行人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则以资金紧张为由,辩称无法履行罚款。
经法院查明,案外人何某某原为被执行人公司员工,从事井下掘井、开采工作,接触的危害因素为“粉尘”。2023年5月,何某某离职,但离职前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离职后,何某某多次要求被执行人提供职业健康体检资料和进行职业病诊断,均被拒绝。于是,何某某向珙县卫生健康局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珙县卫生健康局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在珙县卫生健康局立案调查后,才向何某某提供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协助其进行了“职业病诊断体检”。然而,这些补救措施并不能改变被执行人之前已经存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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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本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珙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的措施。
最终,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珙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120,000元。该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温馨提示:
本案提醒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当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这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保障,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各企业应强化职业病防治意识,确保员工在离职时能够获得自己的职业健康档案,以维护员工的健康权益。同时,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履行,以免产生额外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负担。
另外,员工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离职时有权按规定向用人单位索取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如遇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