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问题线索核查发现,2020年8月,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为东莞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噪声监测数据与中亚公司为东莞市某五金公司(以下简称某五金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数据完全相同。经查,中亚公司在编制某科技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过程中,未组织开展现场监测,未出具噪声监测报告,在环评声环境质量状况章节直接抄袭某五金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内容,仅修改了噪声监测的日期,监测数据等其他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6月2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中亚公司罚款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对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分别处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对某科技公司罚款50万元,负责人罚款5万元。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中亚公司以及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分别予以失信记分,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名单。中亚公司及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2023年4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承载,是落实环境准入的首要抓手。部分环评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不据实进行评价,复制抄袭,严重扰乱环评管理秩序。本案中,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复核等加强监管,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对构成违法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环评编制单位及环评编制人员依法实施“双罚”,有效震慑环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