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对某工程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5—6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在对武汉某电厂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某工程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公司项目部在作业时脚手架搭设不规范,且现场未见验收标识牌,高处作业地点的下方未设置隔离区,未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该公司项目部开展的液氨改造工程输水罐罐体人孔门未封堵、无警示标志。2023年8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0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工程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限期完成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上述两项处罚合并执行,依法对该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