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寿光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超出许可的数量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案 2023年2月,寿光市应急局执法人员通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溴素生产企业2022年度年报情况时,发现寿光某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上报的溴素产量超出许可数量。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企业开展执法检查,通过调查询问并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溴素出入库及销售台账》等资料,认定7家企业均存在超出许可数量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7家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寿光市应急局依法对7家企业给予警告,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作出处1-5万元罚款不等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济宁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执行受限空间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3年2月,济宁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利用济宁市化工和危化品监管平台进行日常视频巡查时,发现济宁某化工有限公司有作业人员在一段时间内频繁进入多个反应釜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根据视频线索,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对聚合反应釜进行清釜作业时,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济宁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济宁市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失实报告案 2023年2月,济宁市兖州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济宁某门业有限公司(粉尘涉爆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济宁市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其进行技术服务,并出具安全诊断报告。经调查,该诊断报告中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情况、与砂光机连接风管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情况等均与实际不符。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对济宁市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济宁市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市兖州区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梁山县李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1月,梁山县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和属地政府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一处民房院落内储存烟花爆竹案件进行核查,现场查获烟花爆竹制品共计1300余件。 经调查,李某明知经营烟花爆竹应当办理许可手续,在未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从湖南购买烟花爆竹用于春节期间销售经营,其被举报核查后删除了购买、销售烟花爆竹的微信记录。李某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梁山县应急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月3日,梁山县公安局对李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李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济宁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等有关规定,梁山县应急局已将该案移送梁山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
案例五: 潍坊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2月,潍坊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潍坊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存放乙炔气瓶、氩气瓶、氮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氧气瓶等气体实瓶和充装设备、低温液体泵、低温液体储罐等设施,涉嫌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单位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以上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潍坊市应急局已将该案移送昌乐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
案例六: 青岛市某化学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案 2023年2月,青岛市结合省应急厅要求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全域性异地专项执法活动。2月13日,青岛市第一执法组会同胶州市应急局对青岛某化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从事密封胶制品制造、销售等,混料工艺过程中产生聚乙烯粉尘(2022年6月13日,经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鉴定,该粉尘为涉爆粉尘)。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制定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型材车间裁断间推台锯锯片(离地高度120cm)未设安全防护罩、维修间切割机电机皮带轮未设安全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2、6.1.6条的规定;3.型材车间粉碎间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6条的规定;4.型材车间粉碎间除尘风管未设置无焰泄爆器(现场为泄爆片),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3.3条的规定;5.型材车间粉碎间干式除尘器未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1.3条的规定;6.型材车间粉碎间集中除尘系统处于工作状态,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电源插头未连接。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胶州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山东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3年2月,根据省应急厅关于开展省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安排,枣庄市应急局会同市中区应急局,对山东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密炼车间二层干式布袋除尘器进、出风口未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4、8.4.6条的规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枣庄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处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山东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某金矿-580米中段第二安全出口锁闭案 2023年1月,烟台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诊断检查山东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某金矿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金矿将-580米中段第二安全出口锁闭,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1.1.1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金矿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畅通。同时,当场启动调查程序,采集相关证据。 该金矿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烟台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金矿作出给予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金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直接责任人员张某某分别作出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3年1月,东平县应急局按照省、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对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150m水平南翼1号穿脉掘进工作面压入式局部风机风筒末端与工作面距离超过10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3.6条的规定;2.该公司-160m水平南翼巷道2号穿脉处压风自救系统无法使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5.4条的规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东平县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乳山某制衣有限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案 根据省应急厅执法工作安排,威海市开展了市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2023年2月,威海市异地执法第三执法组会同乳山市应急局对乳山某制衣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询问、调取人员花名册等证据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及演练记录为虚假资料,演练方案和记录中的员工均非该公司员工,该公司假借其他公司演练模板,仅将其他公司名称改为自己公司应付检查。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乳山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丁某某作出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