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戴某兵伪造公司印章罪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副产盐” 特征污染物溯源 先鉴定后收费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某兵,系“副产盐”的非法收集、处置者。
被告人肖某生,系“副产盐”的非法处置者。
被告人钟某华,系“副产盐”的非法运输、处置者。
“副产盐”系生产或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固体废盐,由于生成条件多样、成分复杂,导致毒害性质复杂,一般需要经过属性鉴别后,根据鉴别结果按产品、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分别进行管理。
2016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戴某兵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谎称系湖南某有限公司分厂厂长并伪造了该公司印章,以公司需要“副产盐”用于矿物冶炼为由,多次冒用该公司名义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处置医药化工企业“副产盐”,以获取相关企业给予的每吨160元至1500元不等的补贴款。
2017年10月,因堆放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某租赁仓库内的“副产盐”产生刺鼻气味,招致周边厂家多次反映,被告人戴某兵便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被告人肖某生。双方达成处置协议,由戴某兵、钟某华负责运输“副产盐”至肖某生指定场所,并按照每吨50元左右的价格支付肖某生“补贴款”。肖某生随后使用化名以“临时堆放原材料”名义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新建区分别租赁场地用于堆放“副产盐”。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戴某兵委托钟某华组织车队先后将1200余吨、211吨不同企业生产的“副产盐”拆包混合后运送到肖某生租赁的青山湖区场地和新建区场地。肖某生对上述“副产盐”未做任何防护措施便径直露天堆放,后更换手机号码“失联”,导致堆放在两地的“副产盐”分别流散300余吨、70余吨,造成周边土壤、水体被污染。经检测,上述“副产盐”均具有浸出毒性,所含危险废物超标,危险废物代码为HW02/HW04/HW11。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发现,肖某生租用该区乐化镇一空厂房露天堆放大量不明固体废物,经快速检测,初步判定为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对堆放物进行应急处置后,将肖某生涉嫌污染环境案移送新建公安分局。
新建公安分局于2020年7月3日立案侦查,并主动听取新建区检察院意见。双方联合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围绕案件性质、取证方向多次开展会商研判,确定以查清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流转为侦查方向。
经初步侦查,案涉“副产盐”来源于戴某兵。进一步研判发现,本案“副产盐”来源于两个省份10余家产废企业,并流向多个省份。鉴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2020年8月31日、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先后对该案挂牌督办,并派员至新建区协调、指导关键证据调取。
针对本案堆放的“副产盐”系多家企业固体废盐“混合物”情况,新建公安分局、新建区检察院、新建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对涉及的10余家产废企业进行突击走访调查,全面调取企业环评报告、验收批复文件、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等证据,初步圈定涉案“副产盐”来源于其中7家产废企业。在充分会商并征求专家意见后,委托鉴定机构对7家主要产废企业产出的废水、固体废物采样与涉案“副产盐”中所含的特征污染物进行比对,鉴定出与2家企业具有高度关联性。鉴于2家企业对生产中的“副产盐”没有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处置,造成实际污染的后果,由生态环境部门与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针对肖某生等人辩称主观上不明知系危险废物,客观上系“临时堆放并将销往水泥厂”,并非“排放、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辩解,办案机关在固定完善肖某生等人长期随意堆放、无保护措施放任“副产盐”流失、以假姓名租赁场地并更换联系方式等客观行为证据的同时,联系走访省内多家水泥厂,对水泥生产中不需要、不收购涉案“副产盐”事实进行确认,进一步夯实了案件的证据基础。
针对本案鉴定费用高昂的问题,新建公安分局、新建区检察院、新建区生态环境局与区人民法院、区财政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资金,并支付环境资源案件办理产生的司法鉴定、应急处置、生态修复等费用。将检察公益诉讼“先鉴定、后付费”机制运用至刑事案件办理中,委托江西核工业局监测研究中心先行对全部涉案“副产盐”开展检测。经检测,该批固体废物具有2.4.6-三氯苯酚浸出毒性,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认定为危险废物。鉴定结束后,新建区及青山湖区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开展无害化处理工作。
针对相关“副产盐”流向多省份问题,2021年1月,公安部部署山东等地公安机关核查涉案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犯罪。各地及时将协查结果反馈新建公安分局,进一步固定完善证据。
2021年1月12日,新建公安分局以戴某兵涉嫌污染环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钟某华、肖某生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戴某兵、钟某华经检察机关多次释法说理,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41万元、10万元。2021年6月21日,新建区检察院对戴某兵等3人向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8日,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污染环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戴某兵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1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肖某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钟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戴某兵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 准确打击“副产盐”黑产业链。化工行业尤其是石化、制药、精细化工等行业,每年产生大量废氯化钠盐、废硫酸钠盐等“副产盐”,个别产废企业为降低处置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勾结、放任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个人对危险废物类“副产盐”进行非法处置,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此类案件的侦办难度普遍较大,本案围绕危险废物的性质、来源、流转、处置等问题,对案件串并深挖,实现对非法提供、收集、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黑产业链准确打击。
2. 积极探索“先鉴定后付费”机制。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案件鉴定费用高昂往往是制约司法办案的难点问题。本案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推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作为“资金池”统一接收、保管各类环资案件赔偿及修复资金,统一支付生态修复、司法鉴定等费用,为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探索运用“先鉴定后付费”机制办理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为推进案件高效办理提供了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