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服务单位及多名环评工程师被失信记分处理

广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李某、陈某、张某分别负责编制佛山市顺德区某塑料制品厂等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发现,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以下问题: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广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李某、陈某、张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广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李某、陈某、张某作出失信记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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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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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二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

(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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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或者同时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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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不同失信行为分别作出失信记分:

(一)涉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七条中不同条款或者同一条款中不同项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十七条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或者第十三条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时段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失信行为,涉及不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或者涉及不同时段的;

(五)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编制人员的;

(六)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或者第十六条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信息或者不同时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