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安全员、租赁公司负责人、塔机施工负责人、总包单位法人代表均被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
云建行罚字〔2023〕1-2号
2022年9月3日,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龙泉社区椒树上村安置小区一标段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为较大事故,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1月20日向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3〕1-2号),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暂扣起始时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3日
云建行罚字〔2023〕1-3号 被处罚人姓名:董某华 2022年9月3日,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龙泉社区椒树上村安置小区一标段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为较大事故,董某华作为宣威市欣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1月25日向董某华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3〕1-3号),董某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董某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3日 云建行罚字〔2023〕1-4号 2022年9月3日,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龙泉社区椒树上村安置小区一标段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为较大事故,沙某林作为塔式起重机施工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1月20日向沙某林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3〕1-4号),沙某林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沙某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沙某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3日 云建行罚字〔2023〕1-5号 2022年9月3日,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龙泉社区椒树上村安置小区一标段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为较大事故,王某顺作为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1月20日向王某顺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3〕1-5号),王某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王红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3日 云建行罚字〔2023〕1-6号 2022年9月3日,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龙泉社区椒树上村安置小区一标段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子某宏作为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对塔式起重机联合验收和资料审核把关不严;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塔式起重机安装、顶升、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1月20日向子某宏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3〕1-6号),子某宏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子某宏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吊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二、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3日 云建行罚字〔2023〕1-7号 2022年9月3日,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龙泉社区椒树上村安置小区一标段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为较大事故,袁某波作为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专职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1月20日向袁某波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3〕1-7号),袁某波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袁某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