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医院放射诊疗违规被罚10.2万

广东卫生监督消息,近期,广东韶关市卫生监督所联合翁源县卫生监督所对翁源县某公立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院新建的“小c臂”x射线机手术室未按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就已开工建设,且已投入使用,严重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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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该院曾因“新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等违法行为,被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经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决定,由翁源县卫生监督所对该院立案查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院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编者语:


  1、《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落实放射卫生各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该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性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守护神,更应该秉承守法,为当地各卫生医疗部门树立良好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