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消息称,该局依法调查处理了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全文如下:
2022年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3月3日,当事人以吐鲁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吐鲁番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第三方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限定第三方监控机构的注册地、注册资本等条件,要求向吐鲁番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2020年10月27日,当事人以吐鲁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通知》规定“将全市辖区内特别是鄯善县的车辆纳入吐鲁番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监控服务中”。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以吐鲁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督办通知》指定由2家公司完成4G视频主动安全智能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履行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吐鲁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制定限定第三方监控机构备案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通知文件,强制道路运输企业使用其指定第三方监控服务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并要求有关部门“跟踪督促落实,将落实情况报送市安委办”,剥夺了道路运输企业自主选择权,直接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法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主动废止或者修改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在官方网站公示整改结果,消除相关影响,恢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当事人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时,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认真评估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加强对当事人后续行为的监督与指导,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发生。 收到行政建议书后,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迅速废止相关文件,并在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消除了不良影响,恢复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