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音大厦工程发生事故,1死2伤!项目负责人等3人取保候审!

    2022年2月27日17时20分左右,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天音大厦工程现场,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工人在进行钢梁安装校正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2名工人受伤(伤者都已出院),直接经济损失约252万元人民币。

    事发地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天音大厦工程B塔14层北面,TB-14GKL4-4钢梁坠落位置如图1所示。(见图1)

图片

图1:TB-14GKL4-4钢梁坠落位置

    6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公布了《沙河街道天音大厦工程“2.27”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直接原因

    据调查分析,结合专家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钢梁安装班组未按施工方案施工,TB-14GKL4-4钢梁与TB-15Z2-11F-1钢柱连接节点临时固定措施不符合方案要求,事发前TB-14GKL4-4钢梁处于不稳定的临界状态。当郭某君、张某国、李某俊三人站在TB-14GKL4-4钢梁上进行校正和加固作业时,张某国切割码板(连接TB-14GKL4-4钢梁与TB-14GL3-4封边梁)焊缝引发TB-14GKL4-4钢梁超出稳定临界点,导致TB-14GKL4-4钢梁失稳坠落

    从航拍图像可见,B塔14层北面部分钢梁下沉、变形,B塔14层北面部分钢梁编号如图2所示。(见图2)

图片

图2:B塔14层北面

    TB-14GKL4-4钢梁坠落至工地北侧地面,已严重变形,钢梁尺寸如图3所示,重4.1吨。(见图3)

图片

图3:TB-14GKL4-4钢梁坠落地面

    TB-14GKL4-4钢梁与TB-15Z2-11F-1钢柱连接节点只用码板临时焊接固定(施工方案要求:临时固定安装螺栓数量不得少于该节点螺栓总数的1/3,且不得少于2颗),码板焊接处有被撕裂痕迹。(见图4)

图片

图4:坠落钢梁与钢柱连接节点

    坠落的TB-14GKL4-4钢梁与封边梁TB-14GL3-4连接节点码板焊接处有氧炔焰割开的痕迹;与封边梁TB-14GL3-9连接节点码板焊接处已分离。(见图5)

图片

图5:坠落钢梁与封边梁连接节点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3人)

    1.周某,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规定安排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钢梁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2.周某、孙某、吴某德三人在明知李某俊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未及时拨打110和120,也未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不当,迟报事故。

    综上,三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三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已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建议

    杭萧钢构公司安全员陈某生、生产经理李某晓、安全总监李某富,深圳建安公司安全员曹某龙、副总经理向某宇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不足。建议各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月1日,省住建厅发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2年5月13日对你单位施工的天音大厦项目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行政处罚立案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多项问题。

    决定给予施工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附原文:

图片

(法人)名称: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8314847J

住所(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南新大道3527号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3日对你单位施工的天音大厦项目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对你单位施工总承包的此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临时爬梯使用易坠落的木枋垫;2.钢构施工作业面多处临边存放钢板、螺栓、面铁、螺母、砼块等杂物;3.张挂的安全平网有较多漏洞、挂点较疏,中间连接网没有绑扎;4.作业吊挂平台没有设置封闭门、封闭底板(设置的门也不能封闭、不起作用);5.临边作业生命绳未全面安装。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问题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6月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16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7月4日至8月2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30日

附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