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3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州市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某明存在以下问题: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某明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