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关键词】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湖北省仙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虽然处于暂时停产状态,但存在二十二项事故隐患(其中重大事故隐患两项)。仙桃市应急管理局随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在后期巡查过程中,仙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有恢复生产迹象,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从危险作业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并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后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仍在进行生产。经调查发现,该公司销售主管刘某因急于完成订单,在明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已作出暂时停产停业,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并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未对两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违反停产指令,擅自组织4名工人在2号车间对丙烯酸涂料半成品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车间内存放了大量危险物质200号溶剂油。3月27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如企业拒不整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火灾爆炸及人员伤亡事故。”

【处理结果】

4月1日,仙桃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多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结合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意见,综合认定该公司拒不执行执法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刘某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涉嫌危险作业罪。4月2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向仙桃市公安局移送了相关案件材料。7月13日,刘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事公司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许可,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活动,构成危险作业罪。仙桃市应急管理局邀请专家对涉事企业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出具《安全事故隐患风险分析报告》,同时报请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席会议研判,充分发挥部门合力,综合认定涉事企业生产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确保案件证据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仙桃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辖区30余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全程旁听庭审,现场接受法治教育,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