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山东省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山东众泰中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监测站房内标签标示为25mg/L的总氮标液在总氮自动监测设备上测量显示为6.20mg/L,经送实验室测定,其实际浓度为97.6mg/L。调阅历史运维记录发现,自2021年1月20日起,该站房内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存在多次数据校准失败,校准前后斜率、截距改变的情况。经调查证实,该公司运维人员为避免总氮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人为通过校准高浓度标样来改变校准曲线的斜率、截距,造成总氮自动监测数据长期偏低。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9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9.0625万元。2021年10月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2名嫌疑人已实施行政拘留,当地生态环境局正在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高度重视群众举报信息,及时进行核实。本案作案方式极为隐蔽,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准确溯源造假点位并控制现场,通过标样比对等技术手段快速固定违法证据,实现精准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