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某化工公司偷排污水,致危险废物流入黄河
公诉机关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系宁夏平罗某化工公司经理。
2019年底,郭某某将其公司生产车间租赁给被告人武某某用于生产二乙基二硫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储存在公司院内的消防罐内。
因罐内污水存储太多,郭某某经与武某某商议,决定将污水通过平罗某液化气公司偷排至平罗县第三排水沟(第三排水沟系贺兰山东麓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银川西湖经平罗至惠农注入黄河,为黄河一级支流),被告人张某某表示同意。
此后,郭某某联系被告人魏某某、周某某驾驶危货车辆前往生产厂区装运废水。
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平罗某液化气公司的院墙下凿洞,并连接水管将污水排放至第三排水沟。
2021年10月1日至10月2日晚间,六名被告人互相配合,共偷排污水16车320吨至第三排水沟。
经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发现水体均含有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滴滴涕。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六名被告人偷排的污水为危险废物。 案发后,石嘴山市政府相关部门成立应急处置组,对被污染水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经鉴定,产生污水水体、土壤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823.54万余元。 同时,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因各被告人排放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水至第三排水沟,造成环境污染,政府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823.54万余元,应由各被告人共同承担。 “真让人触目惊心,为了牟取个人私利,竟然把‘黑手’伸向黄河,通过以案示警才能更好地杜绝破坏环境现象的发生。” “一个好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今天在庭审现场切身体会到了破坏环境只需要几天,后果是难以修复的。”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调查,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利。 因案情复杂,该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