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三江河系长江流域乌江水系芙蓉江左岸一级支流,流经重庆、贵州。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横跨三江河修建桥梁,未经审批将两个主桥墩、导流坝和临时施工便道伸入河心,侵占河道行洪断面,在夏季汛期对河道行洪产生明显壅水效果,加剧了洪灾对沿岸部分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害风险。水务部门多次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补办审查同意或批准手续,该公司未予拆除,案涉桥梁亦未通过防洪影响评价。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消除因违法行为致三江河行洪不畅、损害上游流域岸线居民人身财产的危险,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
【裁判结果】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公司委托第三方制定河道治理方案,实施河道拓宽工程,拆除临时施工便道,消除案涉大桥行洪影响。被告公司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施工完成了河道修复治理工程,通过了水务部门的防洪影响评价,达到了防患减灾的预期目标,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实现。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违法施工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引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人民立场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把修复河道行洪功能、消除流域生态安全风险、维护沿河人民群众权益福祉贯穿案件审理执行全过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通过采取河道拓宽工程等新型环境修复治理方式,有效消除工程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化解行洪不畅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有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整体安全和平稳运营,是司法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同频共振、协调并进的鲜活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