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合格的钢管和扣件造成脚手架坍塌,导致4死2伤,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被批捕
2020年9月13日18时4分,位于淄博市沂源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药玻公司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万元。
事故工程相关情况 1.连廊概况 整个管制系列瓶项目共规划设计5个物料连廊,截止事故发生时已建成3个,某施工队负责第4和第5连廊的施工建设,第4连廊在施工过程中坍塌,第5连廊尚未开工。事故连廊用于连接南侧的拉管车间和北侧的成品库二,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东西宽6.9米,南北长20米,连廊底板模板支撑高度为10.7米,共有4根水平截面尺寸为700mm×900mm的框柱,东西方向框柱间距为5.1米,南北方向框柱间距为13.3米。 2.事故连廊建设情况 2020年4月,为加快项目进度,药玻公司王某锦催促设计单位尽快交付连廊施工图。 5月9日,设计单位通过微信向王某锦提供了“连廊一、连廊二”的电子版结构施工图,其中连廊一为单跨连廊,连廊二为双跨连廊,当天王某锦又通过微信将图纸转发给了监理公司刘某强和欣欣园公司刘某利。5月10日,刘某强通过微信将连廊电子版结构施工图发给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王某。之后,王某锦、刘某强和设计单位相关人员针对连廊图纸进行了沟通,几方达成默契,认为在正式施工图纸交付之前,5个物料连廊可以套用上述电子版结构施工图进行施工。 2020年6月底,前四个连廊陆续开始施工。7月3日,王某将连廊电子版结构施工图发到某施工队微信群中,要求该施工队按照电子版图纸中的“连廊一”进行施工。9月初,连廊框柱浇筑完成,连廊底部梁板开始施工作业。搭设连廊模板支撑架体时,考虑到东西向通车需要,架体中间留有宽3.3米、高5.1米左右的门洞。 因套用结构施工图进行施工,结构施工图与事故连廊现场实际不完全相符,在事故连廊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某施工队将事故连廊的高度、宽度、面板厚度、连廊荷载、配筋等参数和设计内容根据现场实际做了相应的调整。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安字[2018]15号),连廊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该工程没有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和进行针对性的现场施工管理。 检验检测情况 事故调查组委托山东天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事故连廊现场的脚手架钢管和扣件进行了取样检测,2020年9月18日,天方公司出具了钢管和扣件的检测报告。 钢管存在的问题:4条钢管样品均有内外表面锈蚀的情况,2条钢管“抗拉强度”检测项目不达标;1条钢管“断后伸长率”检测项目不达标。 脚手架扣件的问题:型号GKZ48A扣件中,1个样品“直角扣件扭转刚度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1个样品“直角扣件抗滑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1个样品“直角扣件抗破坏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型号GKU48A扣件中,1个样品“旋转扣件抗破坏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 事故发生经过 当晚,刘某成、杜某会、王某祥、王某福4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事故造成宋某法和于某增2人受伤。 事故原因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2人) 刘某利,管制系列瓶项目施工单位实际项目负责人。2020年9月15日,沂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刘某强,管制系列瓶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总监。2020年9月15日,沂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2人) 杜某彬,施工单下属施工队队长。在无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事故连廊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王某,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管理员。组织事故连廊违法违规施工,对连廊模板支撑架体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伪造相关施工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二)建议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12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