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加州花园火灾,法院会判谁赔钱?

1、引起火灾的当事人。火灾是住在2楼的一名打工崽引发的,吸烟,引燃了绵被,之后他把绵被扔在阳台上了。事发时他还未满18岁,初中毕业的他早早地出来赚钱,在一家餐馆打工,他的父母都在农村,偶尔打个零工,根本无力赔偿。因犯失火罪,他被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2、餐馆的两名老板。事发2楼,是当地一家餐馆为自己员工租的集体宿舍,既然是集体宿舍,老板当然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并且要对员工进行消防基本知识培训。这家餐馆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如果要赔钱的话,就是这两名老板赔。
3、物业公司。2楼起火后,很快通过可燃的雨蓬和阳台杂物向上蔓延,最后烧入了多户人家,物业公司虽也尽力灭火,但是小区内车辆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几个入口都有隔离桩,致使消防车很久之后才进入小区。火灾的蔓延扩大,物业公司也难辞其咎,事后,当地消防部门已经对物业公司罚款4.2万元。
4、在消防通道上停车的业主。在消防通道上有很多业主停车,火灾发生后,接物业通知大家都把车挪走了,只有一辆车一直没人来管,最后众人合力将这辆车掀翻,消防车才得以通过。火灾后,公安机关对这名车主给予5日拘留的处罚。
5、出租房屋的主人。把房子出租给别人,房子发生了火灾,有时候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出租人对租户付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970平方米,加州花园小区A4栋5号房和6号房各楼层均不同程度被大火烧毁,重庆市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认定损失为374.1万元,重庆恒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渝恒禾估(2020)201号《资产评估报告》和“补充说明”,将损失修订为393.97万元。

60多户业主财产损失巨大。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受灾户中的13户业主先后提起了诉讼。

火灾经常是多因一果的。导致火灾发生,以及使火灾蔓延扩大成灾的人,都要承担责任;不履行、不适当履行、错误履行职责的人,也要承担责任,如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物业公司,居住人对房屋的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不履行防火法定义务的。 

此次火灾的过火面积达到两个单元,从2楼到31楼,燃烧持续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该火灾损失是多人过错所致,应该是共同侵权(共同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相同)。

作为读者,您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顺序是什么?